来源: 时间:2024/6/14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德宏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24〕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24〕18号)等规定,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度德宏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决策承办部门在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未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的事项,不得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州委、州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决策承办部门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布。
四、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工作,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政府督查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提交州人民政府。
六、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将决策建议、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会议纪要、实施后评估、督促检查等制定、形成、监督中形成的材料收集归档,并及时报州人民政府。
七、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县市、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4年度德宏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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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部门 |
完成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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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乡镇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
州生态环境局 |
2024年 第三季度 |
2023年 目录调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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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德宏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 |
州生态环境局 |
2024年 第二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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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德宏州消防专项规划 |
州消防救援支队 |
2024年 第二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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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德宏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
州消防救援支队 |
2024年 第四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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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4年德宏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
州医保局 |
2024年 第四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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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德宏州天然气配气价格标准调整方案 |
州发展改革委 |
2024年 第四季度 |
2023年 目录调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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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德宏州林下经济发展规划(2024—2030年) |
州林草局 |
2024年 第三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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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德宏州推进石斛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 |
州林草局 |
2024年 第二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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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德宏州2021—2035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州林草局 |
2024年 第四季度 |
2023年 目录调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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