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11/30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政办发〔2023〕6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德宏州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壮大,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支持力度,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规〔2020〕2号)等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毫不动摇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强化“政银担”合作,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努力打造一条既能有效破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又能切实防范化解实体经济融资风险的可持续融资通道,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市场规律,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实体经济提供公平、适度、精准、安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均衡布局、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可持续发展。

2.立足实际,统筹推进。结合德宏州实际,充分利用已有的金融创新成果和技术基础,坚持通过多样化的产品设计、平台搭建和制度建设,统筹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各要素的完善与优化,形成符合德宏州情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工作机制和发展模式。

3.健全机制,持续发展。建立有利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服务薄弱环节的政策支持力度,提高精准度与有效性。调节市场失灵,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持续发展、服务持续改善,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4.防范风险,积极创新。坚持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与风险防控相结合,充分认识政府性融资担保的社会性、政府性和准公益性等属性,正确处理商业可持续与履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健全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的正向激励机制,科学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可持续发展。坚持监管和创新并行,鼓励推进融资担保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适度降低服务成本。

(三)发展目标

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强、业务能力强、抗风险能力强、竞争力强等经营目标,切实为全州小微企业及“三农”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从2023年起,争取3年内州级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规模每年实现翻一番,全州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难问题得到明显缓解,最终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控制在合理水平;建立健全“政银担”风险分担及管控机制,促进全州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从2023年起,州、县两级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增加州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通过3年努力,争取使州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2亿元以上,不断增强担保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积极融入全国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支持国家、省和州外融资担保机构到德宏州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州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加强与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主动融入全国、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争取国家和省级政策资金支持。

(三)鼓励在各县市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分支机构。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下沉,拓展融资担保服务广度和深度,改善城镇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的便利性。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各县市融资担保业务需求、业务规模等情况在各县市设置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打通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最后一公里”,开展广覆盖、全方位、形式多样的普惠金融需求对接,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担保满意度。

(四)坚持支小支农市场定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支持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及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三农”主体,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五)鼓励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利率。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实行优惠利率,除贷款利息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收取借款人的保证金、类保证金等其他任何费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指标,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提升银行参与银担分险合作业务的积极性。

(六)实行担保业务补贴政策。小微企业和“三农”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且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担保对象收取担保费不超过1%/年的,由财政部门另行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超过1%/年的担保业务补贴,担保业务补贴由州级财政及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3:7比率共同承担,单笔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的担保业务财政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担保期限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担保期限进行补贴,担保期限超过3年的,按照3年期限进行补贴。单户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可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担保对象协商收取担保费,财政部门不给予担保业务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加大担保费用补贴力度,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负担。除担保费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向担保对象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七)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以担保业务为主,按照自主经营、市场化运作、审慎运营的原则,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等治理结构,制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构建风险管控体系,规范保前评估、保后管理、代偿追偿和风险处置流程,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切实防范各类经营风险。设立代偿熔断率,当单个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年度代偿率超过3%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暂停该金融机构相关担保业务。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金融机构查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报同级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恢复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

(八)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与合作银行合理分担贷款风险,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发生风险,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按照约定比例分别履行代偿责任。其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部分,由州级及项目所在县市按照2023年给予30%、2024年给予20%、2025年给予15%的风险补偿,州级及项目所在县市按照3:7比率分别承担,于代偿发生后的3个月内补贴给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县市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积极创新担保方式及风险分担比例,做大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规模,帮助实体经济获得融资。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发生风险和代偿,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共同进行化解、追偿和处置,各级各部门应依法依规给予协助。

(九)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尽职免责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规范的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明确保前尽调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审核决策机制、担保业务代偿、损失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做到“尽职要求”有章可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按照行业规范和内部业务规章制度,在关键性程序、内容、方式等做到规范操作且勤勉尽职,但依旧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担保项目出现风险损失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的前提下,应予以适当减责或免责。

(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产品创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研发推广批量化、标准化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产品,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融资担保产品;应结合业务特点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担保项目,会同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设计相关专项产品,对资信、财务状况良好并符合“见贷即保”条件的企业推行批量化、标准化业务模式,简化程序、提速增效。对于不符合“见贷即保”条件的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根据自身操作规程独立审查决策。

三、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建立多方合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参与、金融机构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的工作机制,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鼓励各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常态化联动对接,积极向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荐优质项目,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

(二)持续优化经营环境。严格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独立市场地位。依法保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享受税收减免、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人行征信系统、社会信用体系、金融信息服务云数据库、德宏州政务数据平台,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查询被担保人信息,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决策提供信息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及动产、不动产抵(质)押登记和司法公证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协助和支持,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而处置抵债资产的,有关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监督管理。州、县金融办履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的责任主体,承担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高度重视监管工作,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资源配备,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监管,两手都要硬。创新监管机制,丰富监管手段,充实监管力量,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和监管协同,提高监管有效性,对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重大风险事件,及时上报,妥善处理,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四)强化绩效管理及运用。州、县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重点考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余额、放大倍数、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数量、担保费率、风险控制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考核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资总额及负责人薪酬、扶持政策、专项资金奖补等相挂钩。

(五)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增信,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向与主业无关的非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股权投资;因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依法通过以物抵债、债转股等方式取得的股权除外。

本方案与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执行;此前制定出台的州级相关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本方案由州财政局(州金融办)负责解释,适用于州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体系建设;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

主办:德宏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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