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10/23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德宏州安全 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



德政办发〔2023〕57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有效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全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细则的函》(云安办函〔2023〕41号)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德宏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完善工作制度,统一工作标准,严格监督问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突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关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窝点,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州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重点任务

(一)重点打击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个人或团伙组织采用隐匿手段,利用民房、废弃厂房或租用厂房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2.个人或团伙组织采用非正常手段或利用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作掩护,从事盗采矿产资源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3.个人或团伙组织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非法从事长途客运,非法从事出租车、校车运营。

4.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从事矿山开采、建设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交通运输及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使用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5.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竣工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矿山建设项目以建代采;矿山勘探项目以探代采;矿山开采企业超层越界、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开采。

6.从事商贸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超范围经营,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汽柴油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

7.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欺骗、胁迫等限制手段,强令职工在危险环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内或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安排职工住宿。

8.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生产经营单位被依法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9.其他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落实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管理盲区,责任落实不到位。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不能有效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实际管理工作脱节,有制度不执行。

3.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不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隐患排查,应排查而未排查出隐患或排查出隐患不按要求登记报告,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被查出隐患未按规定整改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不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制定培训计划或计划形式化,培训内容与实际不符,不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缺乏基本安全知识。

5.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条件论证和评价,违反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规定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不经过验收就投入生产使用。

6.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超员、超速、超载上路行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动火、有限空间、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

7.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缺失或损坏,不按规定实施检测、检验,不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8.应急管理不到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形式化,缺乏针对性;不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救援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到位。

9.违反承包、发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不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0.存在职业危害,不执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隐患严重,损害职工健康。

11.故意规避、不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

12.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重点行业、领域部门职责

(一)非煤矿山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以探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行为,对已关闭非煤矿山和采矿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非煤矿山,以及无采矿许可证私挖滥采等非法采矿活动进行打击。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含煤矿)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擅自进行建设的,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后擅自进行开采活动的行为。负责检查和依法查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查处非煤矿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后擅自进行开采,以及违反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规定的非法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工作中发现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煤矿山违法违规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煤矿山开采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使用、储存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危险化学品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后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未经许可擅自购买、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源头监管工作,及时通报发现的安全隐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设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和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检验检测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非法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对非法违法处置危险化学品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及驾驶、装卸管理、押运人员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管理,对职责范围内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商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非法违法从事成品油销售的行为。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违法行为。

各有关职能部门逐一进行入户(企)排查登记,全面登记建档,分类提出处置意见,清理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取缔关闭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的“小化工”。

(三)烟花爆竹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以及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依法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配合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各有关职能部门逐一进行入户(企)排查登记,全面登记建档,分类提出处置意见,清理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取缔关闭一批非法生产经营、隐蔽性流动性强的小作坊、黑窝点。

(四)民用爆炸物品

工信科技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环节实施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五)消防安全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范、防火间距不足、占用消防通道等非法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以及未经许可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六)城镇燃气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的“打非治违”工作,对燃气使用单位、用户的非法违法行为及破坏燃气管道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道路交通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超员、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及未经许可或备案非法从事提供校车服务等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和公共交通、出租车运营的“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运输许可擅自从事运营活动等非法违法行为。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对学校未经许可、违反规定使用校车上路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建筑施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地中无勘察、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施工的非法建设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铁路等建设工程的“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防洪工程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行为。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体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的“打非治违”工作。

(九)特种设备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城市燃气、热力管道等公用压力管道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十)旅游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旅行社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的“打非治违”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旅游景点及宾馆、饭店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客运索道、旅游观光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旅游住宿、景区、购物、娱乐场所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旅游包车的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旅游项目涉水事项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林业和草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涉林旅游项目的“打非治违”工作。

(十一)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超营业执照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机制

(一)健全领导机制

州人民政府成立以州长为组长,分管副州长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动、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排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县市、各部门要成立“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主动排查发现、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州人民政府对重大问题和非法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二)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及不具备安全生产重要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关闭。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和查处的非法违法信息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公开、通报和报告。

(三)完善举报奖励机制

各县市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奖励办法、奖励的具体标准和兑现方式,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线索,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查处情况。对举报查实的,按照奖励标准对举报人兑现奖励。受理举报的部门要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四)强化监督问责机制

州纪委州监委、州政府督查室、州安委办要加强协调联动,强化监督合力,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打非治违”职责,对工作开展不认真、排查有遗漏、擅自降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惩处标准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对瞒报事故和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在严厉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倒查有关部门责任。

附件

德宏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

为有效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结合我州实际,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德宏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长:州长

副组长:赵冬梅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勇  州委常委、副州长

  棘  州委常委、副州长

  琳  副州长

刘毅鹏  副州长

彭文海  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力  副州长

罗宏榆  州政府秘书长

  员:李春涛  州政府副秘书长、州商务局局长

石道竜  州应急局局长

项仕保  州工信科技局局长

李君川  州教育体育局局长

余海坤  州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张芝能  州民政局局长

董自明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孙孔龙  州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小山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蔺如程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定刚  州农业农村局局长

孟诚琨  州水利局局长

马向红  州卫生健康委主任

  灵  州市场监管局局长

杨正华  州林草局局长

  斌  州消防救援支队政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应急局(州安委办),办公室主任由石道竜同志兼任,成员从有关单位抽调,负责推动、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排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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