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7/28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德政办发〔2023〕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水上搜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德宏州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6月28日
(本文有删减)
德宏州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3咨询机构
2.4水上搜救应急力量
2.5县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来源与发布
3.2防御响应
4 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4.2信息报告
4.3先期处置
4.4分级响应
4.5紧急医学救援
4.6应急行动人员安全防护
4.7遇险人员及其他人员安全防护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与周边国家、地区间协作
4.10应急响应终止
4.11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 应急保障
6.1应急准备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6.3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奖励表彰
7.3责任追究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8.4附件
德宏州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德宏州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组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109号),以及《澜沧江—湄公河商船通航协定》等编制。
1.3适用范围
德宏州行政区域内水域和承担的水上搜救责任区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就近就便;快速反应、协调联动。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州人民政府设立德宏州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专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指挥处置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州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州交通运输局及州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科技局、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外办、州广电局、州防震减灾局、州气象局、瑞丽海关、畹町海关、芒市海关、盈江海关、章凤海关、州消防救援支队、德宏供电局、德宏军分区、武警德宏支队为成员单位。州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关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指示和要求。
(2)制定有关水上搜救应急工作制度,研究、部署全州水上搜救应急管理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调配施救人员、船舶、物资、器材。
(4)分析、研究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协商应对策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5)组织、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
(6)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行动。
2.1.1州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州交通运输局分管航务海事副局长担任。州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州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承担全州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负责州级水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指导地方水上搜救应急信息系统建设。
(3)与相邻州市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
(4)组织本州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5)负责州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和归档。
(6)承办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州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规划工作;组织实施州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州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州级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工作;制定全州水上搜救发展规划;指导、协调、调动交通运输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承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协调联络的工作;组织、调用事故水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及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搜救;负责日常水上应急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指导水上专业救助力量建设;负责州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州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州工信科技局:负责优先协调指配水上搜救应急无线电频率,确保无线电频率不受干扰,保障水上遇险和安全通信正常使用;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水上应急行动陆路通信提供线路保障,根据应急抢险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
州教育体育局:负责对学生进行水上公共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将水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和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读本。
州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维护水上搜救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为获救人员的转移维护提供帮助;为跨国、跨地区水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控制事故嫌疑人,追捕责任事故逃逸人;为死亡人员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州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获救生活困难人员的救助和对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水上搜救州级相关资金;协调应急费用的财务保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以及应急行动时有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处置有关指导工作,并提供相应环保技术支持。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本系统渔业部门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负责调动渔政监督管理装备、人员及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水上应急行动。
州水利局:根据搜救工作需要提供涉及江河、湖泊水文信息和水文监测技术支持;组织防汛抢险船舶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提供必要的救援资源的技术支持;按水上搜救应急需要及时协调水电站实施水量调度;承担各封闭水域(水库)的水上搜救工作。
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险情区域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协助参与处理旅游团队遇到的水上突发事件。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组织开展遇险人员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水上医疗咨询;组织派遣医疗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援和转送伤病人员。
州外办:负责协同涉事主体单位及州公安局等部门做好水上搜救工作中涉外事项的联络和处理;协助州公安局做好获救外籍人员的遣返并协助州民政局做好相关善后处理。
瑞丽海关、畹町海关、芒市海关、盈江海关、章凤海关: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并为水上应急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水上应急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州防震减灾局:负责提供中长期地震趋势预测和地震预警信息。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中短期天气预报、恶劣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以及水上应急行动中所需有关气象信息。
州广电局:负责做好水上搜救工作新闻宣传报道,配合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德宏供电局:负责配合水上搜救工作,落实水上应急抢险救援时的水量调度工作。
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加强本系统水上搜救力量建设,做好消防救援队伍水域救援技术培训工作,组织所属力量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德宏军分区、武警德宏支队:负责组织相关力量参与水上应急行动。
2.1.3应急工作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后,州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搜救、医疗救援、安全保卫、综合保障、新闻报道等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属地县市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德宏军分区。
职责:负责州指挥部各工作组的综合协调、会议筹备、领导指示批示和会议精神传达落实。
(2)抢险搜救组
牵头单位:属地县市人民政府,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局。
成员单位:州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德宏军分区、武警德宏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
职责:负责抢险力量的工作协调、资源配置,调派救援队伍,搜救被困群众、受伤人员和处置环境污染等,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中遇险人员的搜救和伤(病)员的抢救、运输、隐患消除等工作。
(3)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属地县市人民政府,州卫生健康委。
职责: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伤病员现场急救、转运、救治和疾病防控、卫生监督等工作;根据救援需求,组织调拨医药储备相关物资;及时向州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信息。
(4)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属地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德宏支队。
职责:负责设置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负责发布航行警告、通告,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疏散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维护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公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5)综合保障组
牵头单位:属地县市人民政府,州应急局、州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外办、州工信科技局、州气象局、德宏军分区。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车辆、人员、气象、运输、通信、经费、生活保障、善后处理以及遇险人员的安置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属地县市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州应急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广电局。
职责:负责事发现场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按照州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2.2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前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在州指挥部工作组到达后,指挥、协调水上搜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执行州指挥部下达的水上搜救工作任务。
(2)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方案。
(3)开展各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搜救专家组和其他有关咨询机构。
2.3.1搜救专家组
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航道、港口、船舶、消防、安全、应急、医疗卫生、水文、气象、地震、环保等行业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提供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有关水上搜救应急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水上搜救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3.2其他有关咨询机构
其他有关咨询机构按州指挥部要求,提供有关水上搜救咨询服务。
2.4水上搜救应急力量
2.4.1水上搜救应急力量组成
水上搜救应急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搜救力量和军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搜救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搜救力量、紧急医学救援力量,其他可投入搜救行动的民用船舶和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4.2水上应急搜救力量职责
(1)服从州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
(2)参加水上应急行动时,保持与州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水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总结、报告搜救工作。
(4)参加水上搜救应急演练。
2.5县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可参照本预案成立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上搜救应急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来源与发布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防震减灾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构、有关地区或周边国家通报的预警信息,视情采取电话、短信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等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发布水上预警信息。
3.2防御响应
从事水上、水下作业等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通航信息,采取封航、停运、停止水上水下作业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全州水上突发事件特点、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4.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3)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单船300总吨以下的普通货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4.2信息报告
(1)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个人或目击者、知情者可通过当地公布的报警电话等方式及时向水上搜救机构报警。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发现险情或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规定和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需要通报有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2)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报的值班员应立即向所在责任区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并上报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按紧急信息报送规定立即报告,并在当地政府组织下开展先期救援处置。
(4)涉及船舶污染事件的,按照船舶污染相关应急处置要求进行处理和通报。
4.3先期处置
险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先期救援处置,并及时成立现场搜救指挥部,组织指挥交通运输、海事、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者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
(2)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确定现场联系方式,保持与上级搜救机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3)制定现场具体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报指挥部同意后实施。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应急反应小组进行救助。
(5)组织和指挥事发现场或者附近的救援力量,为现场救援力量制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同时应当确保其安全。
(6)迅速组织现场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
(7)安排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援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者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
(8)如出现污染情况,应当组织做好取样、取证工作,并取得当事人确认。
(9)根据现场情况变化,确定救援力量使用方案,对指挥部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提出建议意见。
(10)负责维护现场秩序。
4.4分级响应
4.4.1应急响应原则
(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任何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责任区水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响应,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4.2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州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搜救应急情况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并提请省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州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应急搜救。
4.4.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州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搜救应急情况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并提请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根据省指挥部的指令承担应急指挥任务,各成员单位根据指令和预案职责迅速开展搜救应急行动。
4.4.4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水上搜救机构对行政区域内险情进行评估,立即启动Ⅲ级响应,组织实施搜救,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州指挥部办公室,州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救援情况派员赴现场指导。
4.4.5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要积极组织前期搜救,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市水上搜救机构,县市水上搜救机构对行政区域内险情进行评估,上报县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组织、指导应急搜救,工作结束后将搜救情况报州指挥部办公室。
4.5紧急医学救援
属地政府指定的水上搜救机构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当地具备水上医学救援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水上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承担水上紧急医学救援任务,开展水上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6应急行动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水上应急行动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4.7遇险人员及其他人员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援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器材、装备、医疗及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现场附近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可参与抢险救援的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参与应急抢险救援。
4.9与周边国家、地区间协作
(1)收到周边国家请求对在其搜救责任区开展的水上突发事件给予救援时,按有关规定视情提供包括船舶、人员和设备等的援助。
(2)当周边国家搜救机构提出外籍船舶为搜寻救助水上遇险人员而进入我国水域的申请时,要及时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并回复提出请求的搜救机构。
(3)与周边国家共同搜救区内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需与周边国家搜救机构一起作出搜救合作和协调的行动计划和安排。
(4)为救助水上突发事件遇险人员,救助力量需进入或越过其他国家水域,由州公安局协调联系周边国家水上搜救机构,州外办予以协助。
4.10应急响应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本级应急响应: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3)水上突发事件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得到有效控制。
4.11信息发布
4.11.1信息发布原则
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或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水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4.11.2信息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民用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伤员救治
当地医疗机构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5.1.2获救人员安置
涉事单位、当地民政、应急部门配合现场指挥部,协调做好获救人员中需要临时救助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安置,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办予以协助;外籍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遣返,外事部门予以协助。
5.1.3遇难人员处置
涉事单位应配合当地政府、民政、公安等部门做好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理;港澳台或外籍遇难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5.2社会救助
对获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组织。
5.3保险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4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水上突发事件救援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会同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对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报送总结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应急准备
6.1.1基础建设
州水上搜救机构根据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指导县市水上搜救机构设置。
6.1.2避险水域
各级地方海事机构应调查了解各自辖区内水域情况,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特点,协调有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6.1.3危险源、危险区域辨识
各级地方海事机构应当对本辖区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和登记,并将结果通报当地政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州工信科技局要指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水上应急行动陆路通信提供线路保障。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体系;根据应急抢险的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配备能保证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
6.3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6.3.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收集本辖区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辖区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2)专业救助力量应按照水上搜救机构的要求,结合辖区内的实际,配备救助艇、应急指挥车、水上打捞设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等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登记造册。
6.3.2交通运输保障
(1)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2)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与本地的运输企业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6.3.3资金保障
(1)落实各级事权和支出责任,搜救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纳入同级预算安排,按照分级响应、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
(2)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按照规定使用、管理搜救工作经费。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水上应急搜救机构应加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加强水上搜救机构工作人员和水上搜救专业救援力量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知识和技能。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中各岗位责任,针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订完善。
教育部门应当要求学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把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相关教学内容,培养学生水上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表彰奖励
对在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搜救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7.3责任追究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不良影响的单位、个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2)水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搜救机构所承担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3)水上搜救机构是指由地方政府指定的负责水上搜救工作的机构。
(4)本预案中所指“水上”是指德宏州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库区等水域。
(5)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州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州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4附件
8.4.1水上搜救应急组织体系图
8.4.2水上应急通讯录
|
单位名称 |
值班电话 |
传真 |
|
省交通运输厅应急指挥中心 |
0871-65305621 |
0871-65305001 |
|
州委总值班室 |
2121360 |
2137963 |
|
州政府总值班室 |
2121382 |
2105001 |
|
州交通运输局 |
2100218 |
2100218 |
|
州应急局 |
2130000 |
2130519、2279720 |
|
州水利局 |
2121346 |
2121346 |
|
州公安局 |
2193110 |
2103202 |
|
州发展改革委 |
2121322 |
2121857 |
|
州卫生健康委 |
2121141 |
2106240 |
|
州农业农村局 |
2121326 |
2134959 |
|
州民政局 |
2121196 |
2121196 |
|
州文化和旅游局 |
2104169 |
2121972 |
|
州财政局 |
2121115 |
2121115 |
|
州气象局 |
2121732 |
2121732 |
|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928232 |
2928231 |
|
州生态环境局 |
2121503 |
2121503 |
|
州外办 |
2131578 |
2137889 |
|
州教育体育局 |
2121792 |
2107147 |
|
州工信科技局 |
2121495 |
2104191 |
|
州广电局 |
2100353 |
2100353 |
|
州防震减灾局 |
2121057 |
2122839 |
|
德宏供电局 |
2198099 |
2198099 |
|
德宏州龙江水库管护局 |
2217626 |
|
|
陇川麻栗坝水库管理局 |
7178500 |
7178500 |
|
德宏军分区 |
2113700 |
2256057 |
|
芒市海关 |
13398825566 |
2125873 |
|
瑞丽海关 |
15308822119 |
4144803 |
|
畹町海关 |
13628849255 |
5151011 |
|
章凤海关 |
7175863 |
7174416 |
|
盈江海关 |
8128855 |
8181254 |
|
武警德宏支队 |
2211091 |
2211091-39849 |
|
州消防救援支队 |
2122384 |
2136693 |
|
德宏蓝天救援队 |
朱队长:15987883667 |
|
|
芒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2112284 |
2112284 |
|
瑞丽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4141329 |
4123380 |
|
陇川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7176756 |
7175894 |
|
盈江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8180339 |
8128299 |
|
梁河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6161371 |
6161010 |
|
陇川县勐约乡政府 |
7922213 |
7922213 |
|
盈江县铜壁关乡政府 |
8975510 |
8975584 |
|
盈江县太平镇政府 |
8911013 |
8911013 |
|
梁河县勐养乡政府 |
6988010 |
6988500 |
|
芒市中山乡政府 |
3067323 |
2950011 |
|
芒市遮放镇政府 |
2977085 |
2977998 |
|
芒市西山乡政府 |
2972007 |
2972103 |
|
芒市五岔路乡政府 |
3067300 |
3067300 |
|
畹町工(管)委 |
5151356 |
5151356 |
|
瑞丽市弄岛镇政府 |
4988021 |
4988022 |
|
瑞丽市勐卯镇政府 |
4154313 |
4154313 |
8.4.3运输船舶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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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类型 |
数量载客量吨位 |
所在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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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监管巡逻船.云海巡9 |
1艘(7吨) |
龙江库区勐约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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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云海巡9501 |
1艘(6吨) |
龙江弄恩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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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云海巡9502 |
1艘(6吨) |
屯洪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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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河.云海巡9503 |
1艘(6吨) |
勐养底养码头 |
|
盈江.云海巡9504 |
1艘(6吨) |
凯邦亚湖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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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云海巡79 |
1艘(6吨) |
龙江库区勐约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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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船 |
4艘(20客位) |
龙江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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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渡船 |
2艘 |
怒江航道105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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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船 |
9艘(20客位) |
龙江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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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渡船 |
6艘(20客位) |
凯邦亚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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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船 |
3艘 |
勐养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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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船 |
3艘 |
大盈江芒允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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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综合执法01 |
1艘(6吨) |
龙江库区勐约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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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综合执法02 |
1艘(4吨) |
龙江库区勐约码头 |
主办:德宏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号:滇ICP备17006903号-1
运营维护:德宏州政府信息与政府公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