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4/26

德宏州交通运输局 德宏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德宏州航空旅游市场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交202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德宏芒市机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规〔2022〕4号)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7〕8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州民航事业发展实际需求,制定了《德宏州航空旅游市场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交通运输局

德宏州财政局

2023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航空旅游市场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德宏州航空旅游市场培育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航线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规〔2022〕4号)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7〕8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宏州航空旅游市场培育专项资金是根据《德宏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要求,支持航空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设立航空旅游市场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3000万元,执行时间为“十四五”(2021-2025)期间,到期后根据绩效评估情况,专题汇报州政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对每年纳入航空旅游市场拓展需求计划的航线、客源地城市,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需要,拓展南亚东南亚市场的航线和市场,给予优先扶持。

(二)引导激励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航空业和旅游业投入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坚持以航空公司、旅游企业自愿开拓市场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

(三)公益性原则。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航空旅游资源的开发、拓展。

(四)公开透明原则。专项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筹措与结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州和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报部门年度预算,州和县(市)两级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州、县(市)每年筹集航空旅游市场培育专项资金3000万元。其中:州级承担1000万元、芒市承担600万元、瑞丽市承担600万元、盈江县承担400万元、陇川县承担200万元、梁河县承担200万元。

专项资金结算实行年初州级财政预算安排,年终州、县(市)两级财政清算扣回。

第五条 州交通运输局和州财政局按合同、协议拨付及期满结算方式;项目评审及必要的市场调查、咨询服务、中介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开支,严格控制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总额的1%以内。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期限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航空公司运营航线航班的补贴;

(二)在德宏州辖区内设立从事民用航空、通用航空及相关民航领域企业的补贴;

(三)德宏芒市国际机场航线航班货物运输的补贴;

(四)旅游企业提高航线上座率的奖励;

(五)航空旅游市场宣传推介、市场开发和培育等相关的工作支出;

(六)与德宏州航空旅游产业发展有关的项目扶持资金、工作经费和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事件经费;

(七)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可根据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适时对资金的使用范围、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期限

专项资金的申请以一个会计年度、运营年度或航季为期限,航空公司运营航线航班的补贴申请期限不超过三个运营年度。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一)涉及第三章第六条(一)(二)(三)款资金申请,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申请单位向州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和实施方案,州交通运输局审查后,报州人民政府同意,由州交通运输局代表州人民政府与申请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申请和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申请扶持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市场分析、项目内容、效益分析、申请补贴金额、期限等内容。

(二)涉及第三章第六条(四)(五)(六)款资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审查,以州委常委会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委专题会议、州政府专题会议、政府批复文件、政府领导批示、现场调研及现场办公会等明确的内容、金额和实施方案,由州交通运输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由州交通运输局为预算资金办理单位,完成资金指标申报和拨付手续。

(一)涉及第三章第六条(一)(二)(三)款资金的拨付,按照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拨付、结算,由资金申请单位按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德宏芒市机场提供合同、协议期内实际执行内容的情况证明,向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经州交通运输局审核后,由州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

(二)涉及第三章第六条(四)(五)(六)(七)款资金的拨付,根据会议纪要、专题会议、政府批复文件、政府领导批示、现场调研及现场办公会等确定,按照实施方案的内容进行拨付、结算,由资金申请单位按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向州交通运输局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经州交通运输局审核后,由州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州交通运输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确认和使用,并在资金使用年度结束后聘请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拨付。

第十二条州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骗取专项资金补助,以及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行为,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并依法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德宏州交通运输局会同德宏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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