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9/3/11

德政办发〔2018〕79号_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享受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有关优惠政策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德宏州享受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1

德宏州享受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 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暂行)

 

为切实加快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发挥引擎和辐射带动作用,全面实施好《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2年)》,进一步加快产业发展、增强发展动力,打造试验区升级版。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20181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在试验区规划范围内新设立(登记)注册的母公司(集团公司),并且在试验区范围外州内县市所设立的分支机构(金融保险业、铁路运输企业、云南省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符合实行非独立核算,由母公司统一核算、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可以享受试验区政策。母公司(集团公司)纳入州级企业管理。

第二条  母公司(集团公司)在试验区范围外的州内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按以下管理规定执行:

(一)分支机构所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由母公司(集团公司)汇总核算向德宏州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纳入州本级财政收入,并由母公司(集团公司)向德宏州税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报表。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州本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补助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县市财政,具体办法由州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母公司(集团公司)在试验区规划范围外的德宏州内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产值及有关数据由母公司(集团公司)向其所在县市统计部门上报,同时单列出所在县市分支机构的产值及有关数据,由州级统计部门返还给所在县市统计部门,实现考核的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从201811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税务局、州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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