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8/12/29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重大 项目重点工作督查考核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德宏州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督查考核评分办法(试行)》已经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德宏州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督查考核
评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务督查工作,确保中央、省重大决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根据《云南省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云政办函〔2018〕50号)、《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和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德办通〔2018〕15号)、《德宏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和全州综合考评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5个县市人民政府和纳入全州综合考评的州直单位。
(二)纳入州人民政府重点督查重大项目重点工作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办事项的督查落实情况。
(二)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督查落实情况。
(三)《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情况。
(四)列入德宏州年度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惠民实事的督查落实情况。
(五)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和交办重要工作的督查落实情况。
(六)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社会关注热点等问题的督查落实情况。
三、考核组织方式
(一)考核工作由德宏州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
(二)根据日常督查情况,采取加扣分累计、年终汇总方式进行考核。
(三)考核分值以年度综合考评指标体系为基准,在基础考核指标、加分项、扣分项中进行评分。本办法所列加扣分分值以2017年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分值为标准,今后如有变化,按有关比例进行折算。
四、加分细则
重点督查任务工作成效明显、督查整改落实到位、工作经验值得推广,具备下列条件的,在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加分项中给予加分。
(一)圆满完成年度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惠民实事目标任务,成效明显且工作经验值得推广,获州委、州政府通报表扬的主办单位,1次加10分;获州政府督查室通报表扬的主办单位,1次加5分。
(二)圆满完成州政府督查室立项督查事项,督查整改落实到位,获州委、州政府通报表扬的主办单位,1次加10分;获州政府督查室通报表扬的主办单位,1次加5分。
(三)同一事项同时获省委、省政府通报表扬的不重复加分,取最高分值给予加分。
五、扣分细则
(一)日常督查扣分项(在综合考评指标体系扣分项中给予扣分):
1. 未按督查时限要求上报工作落实情况,存在迟报、漏报情况的,1次扣2分;经催办后仍未及时报送情况报告的,1次扣5分。
2. 上报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出现事实错误、数据错误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1次扣5分。
(二)督查追责扣分项(在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基础考核指标中给予扣分):
1. 通报。因工作推进滞后、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等原因未按时按质完成目标任务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被州委、州政府通报批评的,1次扣10分;被州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的,1次扣5分。
2. 约谈。因工作不落实和整改不到位被督查约谈的,1次扣5分。
3. 问责。对经通报批评或工作约谈后工作仍不落实,并受到问责的,1次扣10分。
4. 督查追责情形扣分实行累计制。同一事项同时被省、州通报批评的累计扣分。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评分结果提交州考评办,按照年度全州综合考评实施办法,计入综合考评总分。
(二)考核评分情况由州政府督查室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州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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