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科学技术局公告第1号
《德宏州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6月30日德宏州科学技术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起草《德宏州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制定《德宏州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必要性
为规范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引导和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的《云南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是为了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促进科技计划项目决策与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州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科技经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拉动作用。
二、制定《德宏州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依据
2006年4月2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的,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1号公告公布实施的《云南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06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三、制定《德宏州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结构和内容
《德宏州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共五章二十八条,内容有以下五个层次:
1、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第1条至3条)。本章说明了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依据;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项目管理遵循的原则及办法。
2、第二章为项目立项,共10条(第4条至第13条)本章对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申报评审方式、申请项目条件、项目申请单位条件、申请项目提供材料、申请项目评审、立项项目对外公布、签定项目合同书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3、第三章为项目实施,共五条(第14条至第18条)本章对州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中甲方、乙方、丙方的职责;项目执行期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合同;项目中期日常检查管理工作、项目执行期间项目的终止作了具体规定。
4、第四章为项目验收及问效,共8条(第19条至第26条)本章对州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到期后项目验收依据、内容;项目追踪问效;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和项目信用管理制度;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作了具体规定。
5、第四章为附件,共2条(第27条至28条)本章对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作了规定。明确了本办法施行时间。
四、制定《德宏州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起草过程
2006年6月1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的《云南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正式实施。为了切实加强对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德宏州科学技术局根据相关法规,参照省科学技术厅制定的管理办法,起草了《德宏州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初稿,经反复修改后,业已定稿。现将《德宏州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报请德宏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请准予登记、核准。
德宏州科学技术局
200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州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州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州科技局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
第五条 按照全州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由州科技局计划科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及议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对外发布年度科技计划申报要求。
第六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州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符合州科技计划申报年度要求;
(三)项目实施期限按1--3年申办;对预期目标超过三年的项目可实行审查备案,作为未来连续立项的条件之一。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所申报计划对申请者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的要求;
(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州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相关附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由州科技局计划科受理。
第十条 申报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州科技局计划科负责项目初审,筛选提出初审推荐项目建议;
(二)州科技局召开局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项目评审会议,统筹提出年度项目立项综合议案;
(三)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议)立项综合议案。
第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计划科正式下达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批复,并对外公布立项情况。
第十二条 对立项项目,州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三条 对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项目,近期远期目标要明确清晰,对远期目标实行必要的备案,项目合同书最长按3个年度签订,合同书期限届满经验收评估后,再确定连续立项支持的项目,续签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书甲方为州科技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乙方的科技主管部门。
(一)甲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合同书规定拨付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乙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4.接受甲方、丙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5.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三)丙方的职责是:
1.督促乙方组织实施项目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2.协助甲方协调项目执行的有关问题;
3.受州科技局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合同书内容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报州科技局计划科审查,州科技局计划科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订立补充项目合同书。
第十六条 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州科技局计划科负责,计划科负责对项目组织中期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 延续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州科技局计划科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合同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州科技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州级财政资助经费应及时退回州科技局。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问效
第十九条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经州科技局审查后,由州科技局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协助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内容;
(四)超过项目合同书原定完成时间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中(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在此后2年内不得承担州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州科技局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成效进行追踪问效。
第二十四条 州科技局计划科将已验收(或终止)项目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健全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按本办法执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