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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政策解读

浏览量:14705   作者:  日期:2025/11/17

日前,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德宏州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文件内容,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依据

2020年,为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助力复工复产,采取“州级牵头、县市参与、财政出资、共同组建”模式筹建德宏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7月,德宏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2023年11月,制定《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23〕68号),初步建立了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及担保费补贴三项机制。截至2025年10月末,德宏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金额47437万元,在保户数382户,2025年1—10月,新增担保户数166户、担保贷款25215万元、平均担保费率0.62%,均为支小支农业务,涵盖了农业、建筑、批发、零售、餐饮、茶叶生产加工等行业

2025年1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25〕1号)明确:按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三层组织架构,搭建全省“116”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规范建立省级40%、州(市)级40%、金融机构20%的“442”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并通过可持续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等多元化、精准化支持,助力政府性融资担保增强资本实力、扩大业务规模和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促进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纾困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25〕1号),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25〕1号)实施情况及德宏州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情况,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适用范围及期限

《实施方案》适用于德宏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体系建设,2025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德政办发〔202368号同时废止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7个方面18条措施,主要内容为:

目标任务。通过3年发展,到2027年底,力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担保贷款余额超过12亿元,其中,聚焦重点产业链的担保贷款余额力争不低于50%,有效满足全州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融资需求

(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一是统筹州县财力和融资担保资源,依法集中培育一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3年努力,争取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3亿元以上。二是规范三级风险分担组织体系。三是积极纳入云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三)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一是坚持支小支农主业。积极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及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三农”主体,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全部担保业务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50%。二是实行降费补贴政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在保小微企业和“三农”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纳入省级再担保范围、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直保业务,州级财政及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担保费补贴。

(四)健全银担合作机制。一是创新银担合作模式。鼓励和支持州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分支机构审批权限,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更多优惠;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适合特色产业需求的银担金融产品。二是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建立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40%)、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40%)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分担20%)的“442”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风险分担比例。三是推进数字融担转型。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全面上线国家融资担保基金SaaS系统,积极融入全国、全省担保机构数字化转型工作。

(五)强化财税正向激励。一是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通过预算安排和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等方式,持续增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每个县市财政每年筹措不低于200万元,州级财政每年筹措不低于300万元。二是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州、县两级财政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足额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担保费补贴,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本微利运行。三是建立代偿补助机制。在银担风险分担机制中银行金融机构分担比例不低于20%的前提下,州级及项目所在县市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部分的15%给予风险补偿,州级及项目所在县市承担的单笔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40万元,风险补偿由州级及项目所在县市按照3:7比例分别承担,于代偿发生后的3个月内拨付给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四是落实财税扶持政策。

(六)优化经营发展环境一是建立多方合作机制。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参与、金融机构合作、担保公司运作的工作机制,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优惠。二是建立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

(七)优化监管考核机制。一是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二是加大风险预警防控。三是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四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四、专业术语诠释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二)小微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小微企业主,以及与前者规模相当的、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

(三)“三农”主体: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及农产品加工、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的企业,还包括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单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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