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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德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配比例有关事宜的批复

浏览量:5348   作者:  日期:2025/4/16

州财政局:

《德宏州财政局关于德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配比例有关事宜的请示》(德财请〔2025〕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德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作为州级税源管理,其产生的除中央、省级收入以外的地方收入部分,全部缴入州级国库。

二、同意2025年及以后年度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08〕228号)规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三因素占比法汇算清缴德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其中:总行缴入州级国库,各分行缴入所在县市国库(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州县按3:7分享)。

三、同意2025年德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芒市支行、梁河支行、盈江支行、陇川支行、瑞丽支行分别按照5%、27%、13%、25%、13%、17%的分配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请州税务局、州财政局严格按照上述批复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单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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