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办发〔2024〕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并于2022年6月5日开始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责任,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表]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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