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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量:14277   作者:  日期:2024/4/2

一、《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编制的背景和意义

2016年,州政府印发了《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对发挥劳模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广大职工对标先进、奋力工作,促进德宏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已与当前工作不相适应,迫切需要进行重新制定。一是在指导思想上,党的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党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两个确立”。二是在表彰主体上,全国劳模已由国务院表彰变更为党中央、国务院共同表彰,云南省劳模表彰主体已由省政府表彰变更为省委、省政府表彰,德宏州劳模表彰主体也须由州政府表彰变更为州委、州政府表彰。三是中央、省委、省政府出台荣誉表彰新规,先后出台的《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及我省的《云南省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对落实劳模待遇、发挥劳模作用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四是在工作要求上,原《办法》中劳模推荐条件、服务管理、待遇落实、称号撤销等方面的规定,有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这些都迫切需要重新修改制定《办法》,对将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推荐评选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遵循的原则

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州经济社会建设主战场,兼顾其他各行各业,以基层一线生产工作者和劳动竞赛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为主。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不超过表彰名额总数的20%。同时,应当注重推荐优秀的少数民族、妇女、产业工人人选。

三、《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三十二条,分为总则,称号设置、推荐评选条件和程序,奖励和待遇,日常服务管理,称号撤销,附则。主要内容是:一是明确了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重要指示精神。二是明确了表彰主体和各级组织的责任。明确表彰主体为州委、州政府,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在贯彻落实规定、宣传劳模事迹、关爱劳模、营造氛围等方面的责任,明确工会组织和有关部门在做好劳模推荐评选服务管理工作等方面的责任。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待遇。在政治待遇上,明确优先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每年安排资金,对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给予体检、慰问、疗休养和困难帮扶。四是规范了推荐条件及程序。明确12个推荐条件和7个反向限定条件。五是细化了撤销称号条件及程序。进一步完善了撤销称号的情形,明确撤销称号的程序,建立由纪检监察等多部门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

四、哪类人可被授予德宏州劳动模范称号?哪类人可被授予德宏州先进工作者称号?

我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农民符合条件的,授予德宏州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授予德宏州先进工作者称号。

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德宏州先进工作者属于同一等级称号。

五、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周期

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每5年开展1次。

六、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程序

(一)制定方案。由州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后下发推荐评选通知。(二)基层推荐。充分发扬民主,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典型性。拟推荐人选所属(所在)单位按照评选条件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在本单位公示,由工会和党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逐级上报。农民劳动模范被推荐人选由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报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县(市、区)总工会审查。并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考察,形成考察报告。(三)初审。州总工会会同州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对推荐单位报送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确定拟表彰对象。(四)复审。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审核,进行州级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州委、州政府审批。(五)决定。州委、州政府决定表彰对象,发布表彰决定。

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的政治待遇

优先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作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担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机关领导班子兼职副职。

 州、县(市)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举办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或者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参加或者列席。各县市各单位应当在重要节日、纪念日等采取多种方式,走访慰问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八、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的经济待遇

对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给予的春节慰问、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由德宏州总工会及县(市)总工会从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及工会经费中统筹列支。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去世的,向其近亲属发放慰问金,发放标准为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00元,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列支。农民劳动模范抚恤慰问金,所需经费由德宏州总工会和所在县(市)总工会列支。各级工会每两年可组织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健康检查,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健康体检补助金从州、县(市)安排的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及工会经费中统筹列支。定期组织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进行疗休养。在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对于住房特别困难的,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解决。

九、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出现何种情形时应当撤销称号?

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销其称号:

(一)为获取称号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受到撤职以上政务处分,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恶劣,继续享有将会严重损害称号声誉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撤销称号的其他情形。

  各级工会组织发现应当撤销称号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逐级向州总工会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应当撤销称号的情形时,可向州总工会反映、举报。

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撤销程序

建立由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撤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工作联动机制,由州总工会组织联动机制单位复查审核。在作出正式撤销决定之前,允许被撤销称号的个人提出申辩、异议。州总工会应当对申辩或者异议进行核查,及时作出答复。

对经联动机制审查符合撤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情形的,由州总工会按照程序报请州委、州政府作出撤销决定,并向州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备案。被撤销称号的,收回其证书及奖章等,取消因获得称号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并视情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经认定享受相应待遇的,出现应撤销称号的情形,通过撤销称号工作联动机制审查后,停止执行有关待遇。

关键词: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专业术语诠释:

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人民的楷模,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成绩卓著的劳动者,经职工民主评选,有关部门审核和政府审批后被授予的荣誉称号,分为全国级、省级和州级劳动模范。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是最高荣誉称号。经中共德宏州委、德宏州人民政府授予我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农民符合条件的,授予德宏州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授予德宏州先进工作者称号。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德宏州先进工作者属于同一等级称号。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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