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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暂行管理办法》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公告(第3号)

浏览量:28723   作者:  日期:2024/4/7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及《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相关规定,按照《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暂行管理办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和(第2号)要求,德宏州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3月26日下午在德宏州农业农村局北楼一号会议室举行了《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暂行管理办法》听证会,对《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是否合法、适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听证后根据听证代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现将《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暂行管理办法》听证会报告向社会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请与德宏州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联系。

德宏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3日

德宏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暂行管理办法》的听证报告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广泛听取意见,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德宏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德宏州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3月26日就《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举行了听证会。现将有关听证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4年3月26日下午14:30—18:00,在德宏州农业农村局北楼一号会议室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州委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邵建萍主持。州政府督查室、州司法局指派州人民政府督查室二级主任科员杨琛宁和州司法局四级调研员刀安祚两位同志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监察人全程监督听证会。州农业农村局政策改革与农村合作经济科科长杨娜和工作人员毕生斌,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和行政审批科科长马文俊及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科科长杨晓梅4位同志为听证会发言人。

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18名,实到18名,其中:村民代表14名(其中兼人大代表7人)、政协委员1名、职业律师1名、行业部门专家代表2名。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并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代表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听证主持人就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进行说明;

(五)听证代表对听证稿发表意见并提问;

(六)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发言内容和有关提问进行说明和解答;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监察人发表监察意见;

(九)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会的总结发言;

(十)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二、听证代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情况

会上,18名听证代表对《办法》均表示赞同。认为:宅基地建住房审批办证是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事好事,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仍未全面规范,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建房申请因土地性质不符无法审批情形较普遍。《办法》的制定出台,为村民建房如何申请、审批、办证提供了指南向,对满足农民合理建房需求,保护农民群众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梳理,18名听证代表们共提出6条建议和7条疑问,现归纳如下。

(一)建议类

1.针对听证稿第十一条,建议增加一款,即“夫妻双方不属于同一村集体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只在一方所在地进行宅基地建住房申请”;

2.针对听证稿第十二条第三款的“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与“不符合分户条件”阐述重复,建议直接将“(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其他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改成“(三)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3.针对听证稿第八条涉及对农户申请的宅基地切坡建住房情形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同时要产生费用,这部分职能能否由自然资源部门承担,以确保宅基地选址安全。建议在第三十条加入“涉及切坡建住房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4.针对听证稿第九条、第十九条涉及的管控住房的形体、层数、高度、外观风貌,建议能否有相关设计要求,以便指导村民建房设计。

5.针对听证稿第三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为确保保障村民建房权益,建议能否建立工匠库并对工匠的建筑质量水平进行评估形成动态进出监管机制。

6.针对听证稿里多次提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议统一名称。

(二)疑问类

1.针对听证稿第六条涉及村庄规划部分,存在村寨中的空地或竹丛目前被规划成基本农田或耕地,能否通过转用报建变更为建设用地用于宅基地。

2.针对现实存在的新规划的建设用地(预留宅基地)离村子距离能否在1公里范围内,离村太远的话生活不方便。

3.针对现实存在的宅基地申请主体中,户口在本村的外嫁离婚妇女回村后,能否申请宅基地;女儿招上门女婿的能否申请宅基地;夫妻一方为公职人员,另一方为村集体成员的,能否申请宅基地。

4.针对听证稿第八条宅基地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为便于村集体成员间流转,政府能否出台流转指导价格标准。

5.针对听证稿第十三条第三款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超过二年未开工建设的将被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而村民对宅基地既符合政策又是刚需时怎么办。

6.宅基地如何收回?

7.村民建房多年,申请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不明原因一直未能办理,导致户口不能分户,致使住宅用电至今不能开户接入电网。

三、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州农业农村局结合听证人的答复,进行认真研究,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采纳如下:

(一)对听证代表提出并经整理后的第1条、第2条、第3条、第6条建议予以采纳;

(二)对听证代表提出并经整理后的第4条“涉及的管控住房的形体、层数、高度、外观风貌,能否有相关设计要求,以便指导村民建房设计。”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在《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均作了相关执行要求。

(四)对听证代表提出并经整理后的第5条涉及“建立工匠库和进出动态监管机制”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为:该内容将由住建部门另行单独制定相关规定。

四、疑问解答和处理情况

听证代表提出并经整理后的7条疑问类问题为非建议性意见,主要是对相关问题的询问。对此,听证解答分别如下:

1.对听证代表提出并经整理后的疑问1的解答是:宅基地必须在村庄规划线范围内和规划建设用地上,对目前一些影响村民合理建住房需求的问题,规划将在一定时间内会根据村庄发展趋势进行适度的优化或微调。

2.对听证代表提出并经整理后的疑问2的解答是:村庄规划的编制是在通过前期调研、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专家审查、政府审批等环节后确定的,一经编制,短期内无法调整。

3.对听证代表提出并经整理后的疑问3的解答是:宅基地申报主体身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可。

4.对听证代表提出并经整理后的疑问4的解答是:相关部门下一步将向省级汇报,同时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会商,在省统一部署下,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出相关村集体成员内土地流转指导价格。

5.对听证代表提出并经整理后的疑问5的解答是: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超过二年未开工建设的将被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有建房需要时可再次申请宅基地。

6.对听证代表提出并经整理后的疑问6的解答是:宅基地收回,在《办法》第十三条已明确“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村民小组应当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7.对听证代表提出并经整理后的疑问7的解答是:拟将该问题列入德宏州州级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联席会年度会议议程,与相关部门沟通落实相关原因及解决问题措施方法后,及时反馈给听证代表。

德宏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3日

附:听证修改事项

1根据第1条建议,在《办法》第十一条,建议增加一款“(八)夫妻双方不属于同一村集体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只在一方所在地进行申请宅基地建住房;”,原第八款修改变成第九款。

2根据第2条建议,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成“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3根据第3条建议,结合部门职能,对《办法》第三十条内容上增加“涉及切坡建住房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4根据第6条建议,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涉及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对应改成“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第二十一条的(三)村民委员会审查部分的“村级组织审核公示”改成“村民委员会审核公示”

文章来源:德宏州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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