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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清单

浏览量:10452   作者:  日期:2024/1/8

一、政策支持文件

1.《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2.《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云财社〔2016〕321号)5.《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用补助标准和资格确认条件的通知》(云卫家庭发〔2018〕1号)6.《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与扶助等工作“放管服”改革后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卫办家庭发〔2018〕3号)7.《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8.《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计生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生育支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人口家庭发〔2022〕3号)9.《德宏州卫生健康委 德宏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德宏州优化生育政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卫发〔2023〕22号)

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发放对象和标准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目前,全面落实国家两项制度和云南省奖优免补政策有七项:(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户籍为农村居民或属农场改制无退休金人员(含半边户);2.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3.本人或配偶须有生育史,无违法多生育行为;4.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发放标准:独子父母(960元/人/年);独女父母(1080元/人/年)。(二)城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4.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生育子女数或合法收养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发放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父母552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7080元/人/年。(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其它家庭)。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并发症,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凭鉴定结论确认申报。发放标准:一级6240元/人/年、二级4680元/人/年、三级3120元/人/年。(四)城乡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我省,单亲家庭本人户籍登记在我省;2.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3.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4.独生子女死亡时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第一款“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的标准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放抚慰金5000元(离婚为2500元)。(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合费用资助

1.补助对象: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妇。补助标准:定额180元/人/年。

2.免除对象:城乡居民中,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独生子女死亡或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不能再生育子女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条件的,女方年满49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全额资助。

(六)城乡部分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奖励补助

1.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居民。

1)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就读(非复读生);(2)独生子女当年考取并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和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2.城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子女、再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纳入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奖励制度范围。(1)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3)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未成年子女。

发放标准:小学阶段每人每学年160元,初中阶段每人每学年260元;考取高中阶段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金1000元;考取国民教育全日制在学专科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1200元;考取国民教育全日制在学本科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2000元。

(七)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单方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备注:2021年12月31日后云南省不再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提供证件遗失补办服务。)

三、生育支持政策发放对象和标准

根据《云南省生育支持项目实施方案》在全州范围内实施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助、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政策。

(一)一次性生育补贴

发放对象: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

发放标准:二孩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2000元,三孩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5000元。认定标准: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2.生育的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年1月1日零时后出生。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云南省。4.多胞胎按孩次顺序分别享受生育补贴。5.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二)育儿补助

发放对象: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0-3岁)。

发放标准:按年发放800元育儿补助。认定标准: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2.生育的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年1月1日零时后出生。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云南省。4.多胞胎按孩次顺序分别享受育儿补助。5.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三)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

享受对象:符合政策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0-3岁)。

补助标准:婴幼儿购买意外伤害险给予每人每年50元参保补贴。认定标准: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2.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年1月1日零时后出生。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云南省。4.多胞胎均可分别享受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5.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四、德宏州优化生育政策服务项目

(一)托育机构托位补贴“十四五”期间,德宏州开展托育服务机构托位补贴试点,每个县市选择1-2个具有带动效应的示范机构,每个机构不超过3个班,每个托位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支持,具体按入托婴幼儿和入托时间结算,每2年为一个周期。发放对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发放标准:给予每个托位每月100元补贴。认定标准:被授予“德宏州州级示范托育机构”的托育机构;各县市应以最高星级排名,按照《示范托育机构等级评估参考指标》评审分值在第一、二名的托育机构纳入申报范围。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护理补贴2023年1月1日起,对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失独父母,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护理补贴。发放对象: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失独父母,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补贴范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300元护理补贴。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且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或特困人员护理补贴的失独父母,不得重复领取补贴,只能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请最高补贴。认定标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户籍登记在我州;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3.独生子女死亡;4.本人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5.年满49周岁;6.独生子女死亡时符合原《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 条第一款“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的标准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政策咨询电话:0692-2105652

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4日

文章来源:德宏政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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