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稳中求进、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将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举措相结合,直击市场主体的痛点难点,为支持企业纾困解难、保市场主体和保就业,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帮助大家掌握和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小编为大家梳理了2023年延续和优化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一起来学习吧。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01主要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0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01主要内容
自 2023年1 月1日至 2023 年12 月31 日,增值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0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 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三、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01主要内容
自 2023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增值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0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四、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01主要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0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2 年第 27 号)
五、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01主要内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12 月31 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 2024 年12 月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0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13 号)
六、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01主要内容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0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七、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01主要内容
2023年1 月1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0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5 号)
八、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01主要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0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 号)
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01主要内容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云南省人民政府规定 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 30 人以下免征残保金,优惠对象仅是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不符合享受条件。
02 政策依据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 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 第 8 号)
十、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01主要内容
自 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缴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年底。
02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 号)、《关于转发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8 号)
文章来源:德宏政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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