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内容,有效落实德宏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州政府同意,制定了《德宏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给人群健康带来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州卫生健康委结合德宏州实际,牵头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编制依据和原则
(一)《管理办法》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管理办法》提出基本一个原则一个方针,即:按照属地化管理,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做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15条内容,分别从职能职责、重点场所、经费保障、考核评估等方面进行细化,主要目的是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和影响,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职能职责。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州爱卫会负责全州病媒生物防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同时履行相应职能职责。州爱卫会成员单位各司其职,不折不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配套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和方案。州和各县市疾控中心承担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单位主体责任制,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委托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实施消杀服务。属地爱卫会一旦发现相关单位和场所未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由属地爱卫会责令限期整改;若限期仍整改不到位的,由具备资质的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代为实施消杀工作,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承担。
(二)重点场所防制。从城镇建设规划、人员集中场所和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场所,指导性的提出规范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在病媒生物防制中使用的药物、器械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品和违规器械。
(三)经费保障方面。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给予保障,同时强化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考核评估方面。根据国家卫生城市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要求,州爱卫会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考核和评估,强化结果应用,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四、专业术语诠释
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蚊、蝇、蟑螂、鼠及省级及以上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