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州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德宏州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 集 人:雪 琳 副州长
副召集人:尹志邦 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芝能 州民政局局长
成 员:赵应艳 州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穆晓康 州委政法委副书记
蔺以能 州委网信办副主任
杨翰全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蔺应闯 州教育工委副书记
王宏彪 州公安局党委委员、森林警察支队支队长
包 勇 州民政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王 猛 州司法局副局长
任祖荣 州财政局副局长
朗小相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社会保险局局长
杨 媚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李小山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杨 涛 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 海 州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刘 军 州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杨留念 州审计局副局长
向 阳 州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多志强 州统计局副局长
苏清荣 州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尹丽芳 州信访局副局长
张 瑛 州医保局副局长
尹忠德 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副局长
管艳芳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杨 萍 州法院副院长
刀继纲 州检察院副检察长
岩 补 州总工会副主席
朱 蓉 州残联副理事长
白珊珊 州红十字会副会长
李罕板 州税务局副局长
杨欣强 德宏调查队副队长
郭旺才 人行德宏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张凤云 德宏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曾 静 州通管办副主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州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张芝能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包勇同志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成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二、主要职责任务分工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州委、州政府领导下,研究拟订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重大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推进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系列决策部署;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其他救助帮扶之间,以及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政策之间的有效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督导推进全州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县市及有关部门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工作督办等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分析研究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向联席会议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州委宣传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指导有关部门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监督社会救助工作。
2.州委政法委:统筹各级政法单位健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机制,推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衔接。指导政法单位营造诚信救助的风气,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3.州委网信办:统筹加强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工作。统筹协调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的通报与处置工作。
4.州发展改革委:在牵头编制州级发展规划、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工作中统筹考虑纳入社会救助的有关内容。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指导和支持各县市开展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归集共享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个人失信记录有关信息。
5.州教育体育局:健全完善教育救助制度,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教育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指导高校加强社会救助理论研究,大力培养社会救助有关专业人才。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教育救助有关信息。
6.州公安局:依托人口基础信息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及时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车辆及户籍有关信息。指导县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7.州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州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县市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社会救助有关政策法规;参与研究制定我州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补助经费的补助政策及提出测算分配方案,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协调发展。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工作和全州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管理。指导县市健全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落实《云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做好有关信息核对工作,为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分配、教育救助以及其他涉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社会政策提供服务,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联合财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监督管理,科学制定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按年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国家、省和州级统一规划,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县市强化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8.州司法局:对州人民政府交办的涉及社会救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做好法律援助有关工作。
9.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审核有关部门报送的资金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和管理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救助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市强化财政投入责任。联合民政等部门制定全州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绩效。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县市健全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现社会救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配合民政部门健全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落实全州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设及维护资金,制定完善国有企业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活动,为社会救助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会同州教育体育局落实教育体育救助政策,会同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落实住房救助政策,联合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慈善力量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建设的政策措施,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资金的社会化发放,指导县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督促县市财政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不足的乡镇给予补助,为加强社会救助基层能力提供财力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县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提供财政供养人员名单。
10.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推动实现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参加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养老待遇领取)、就失业登记服务有关信息共享。
11.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社会救助服务设施用地保障,指导县市按照《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7〕188号)要求,配合做好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核对工作。
12.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健全完善住房救助制度。积极发展公租房,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要。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房产交易有关信息。
13.州农业农村局:配合民政等有关部门,发挥农村社会救助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推动县市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面向农村地区的社会救助政策,全力保障困难群众在农村的各项合法权益。指导县市加强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涉农补贴有关信息共享。
14.州卫生健康委:配合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卫生健康信息系统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对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做好涉及社会救助对象的孕产妇保健、严重精神障碍、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配合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病人及死亡人员有关信息。
15.州应急管理局: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建立受灾人员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
16.州审计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社会救助资金开展审计监督,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安全运行。
17.州市场监管局: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市场主体有关信息。
18.州统计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县市完善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19.州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的社会救助政策措施,指导县市在乡村振兴中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给予政策帮扶支持。
20.州信访局:畅通信访渠道,协调推动有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群众反映涉及社会救助领域的信访事项。
21.州医疗保障局:健全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指导县市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规范实施分类救助。确保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对医疗救助对象全覆盖。完善“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支持引导慈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提供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结算信息。
22.州政务服务管理局: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配合州民政局优化政务服务,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政务服务事项便捷办理。完善全州政务服务平台授权代理、亲友代办等功能,方便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群众网上办事。
23.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导县市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有关信息,推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平台、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依法共享信息。
24.州法院:完善法律援助政策法规,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离婚案件结案的有关信息。
25.州检察院:健全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机制,坚持救急解困、一次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原则,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做好司法救助与社会保障制度衔接。
26.州总工会:指导县市工会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做好工会帮扶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开展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获得有关社会救助政策。
27.州残联:指导县市残联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并加强与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合。指导县市残联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获得有关社会救助政策。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持证残疾人有关信息。
28.州红十字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为困难群众提供帮扶,为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样板和经验。
29.州税务局:贯彻落实支持社会救助的税收政策。依法依规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缴纳税收有关信息。
30.德宏调查队:统计、发布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家庭人均收入等基础统计数据。及时提供有关价格指数等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县市完善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31.人行德宏州中心支行: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有关银行账户信息。
32.德宏银保监分局:做好银行参与的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商业银行网点和金融代发机构探索创新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方式并及时足额发放,督促金融机构按规定免收有关费用。受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提出的关于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购买商业保险有关保单信息查询事宜。指导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为医疗救助机构提供贫困患者的大病医保支付情况。指导商业银行依法开展对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的查询。
33.州通管办:依法提供有关主体和个人的网络备案和网络服务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曝光和处置通过互联网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保障申请和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个人隐私信息安全。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建立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会议议题根据召集人指示及成员提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确定。联席会议研究审议事项,应提前征求全体成员和有关部门意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按照程序报批。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对接。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需要召开联络员会议,及时通报有关工作信息和工作动态。
(三)建立协同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主动研究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处理社会救助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州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应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全力推动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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