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德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修订背景、政策依据、主要内容说明等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1月1日印发的《德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为指导和规范全州物业服务收费发挥了重大作用,至2021年1月1日有效期已届满,且2017年以来,国家、省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不断调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廉租住房物业服务及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权限移交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云南省定价目录》等,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内容的限定等作出了重大调整。为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强化物业服务质量及收费监管,推动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收费,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以及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市场监管局联合修订印发了《德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修订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4、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6、《云南省定价目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物业服务及收费监管部门职责。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州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州物业服务收费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物业收费优惠减免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办理接房手续后,但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未入住或入住(含装修)后因故长期未使用的空置房,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70%交纳。
(三)小区停车收费规定。临时停车服务费按次计收,计费周期应大于4小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物业小区附近的非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占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的,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机械车位收费标准、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优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赠。
(四)物业服务及收费信息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如实、及时公布上年度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及收费信息,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物业收费信息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物业费和业主共有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支出、公共水电费支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家政、养老、托育、房屋中介等服务业务内容及收费情况。公共收益信息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经营管理主体,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共账户的设置和公共收益划转公共账户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使用情况、经督促拒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情况。
(五)物业服务费收取时间。物业服务收费自物业交付次日起按月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收费,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
(六)信用评价结果关联物业收费标准。上一年度评为合格或良好的物业企业执行相应等级的收费标准,评为优秀或示范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在相应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收费标准,评为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应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收费标准,下一年度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作降低服务等级处理,同步降低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最高上浮20%(含20%),下浮不低于30%(含30%)。
(七)公共水电设施运行费用问题。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对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的,不得再另行通过租金或公共收益列支。
(八)新旧政策衔接问题。细则实施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约定执行。
文章来源:德宏州住建局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