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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41427   作者:  日期:2023/1/6

德政办规〔202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总结火灾教训,强化责任追究和火灾防范措施整改,压实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德宏州行政区域发生有人员伤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森林草原、铁路、交通、民航、矿井地下部分和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五条 火灾协查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

 

第六条 对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应按照下列情形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一)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或者同一行政区域内接连发生相同类型火灾事故的,经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上提一级事故调查。

第七条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火灾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二)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三)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四)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由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其他行业监管部门、本级工会以及下级有关人民政府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坚持回避原则。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案件处理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及相关领域执法资格,在事故调查工作中诚实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事故性质;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事故调查组可设综合组、直接原因组、事故管理组等工作小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工作小组分工、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调查组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调度、后勤保障以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直接原因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发生后当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二)开展火灾事故现场勘验,收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调查事故直接原因,统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四)形成直接原因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第十四条 事故管理组主要负责在火灾事故直接原因的基础上,开展火灾事故间接原因和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调查火灾事故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调查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履职情况,调查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调查事故涉及的党委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

(二)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提出整改措施和防范建议;

(三)形成事故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或者成立专家组,对事故发生的技术和管理原因进行分析,出具专家意见。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涉火案调查协作工作机制,分级响应,共享调查信息,集体议案。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批准成立后,应当及时书面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通报事故信息和事故调查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交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六)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

(七)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应当附带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和处理建议,依法依规对工程建设、技术服务、使用管理、消防产品质量等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或惩戒。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根据涉火案件工作协作机制对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提出意见,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整改评估

 

第二十四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整改评估组,组织开展火灾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整改评估组应当如实总结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整改评估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督办,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以及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整改评估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整改评估组组长允许,成员不得擅自发布与火灾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整改评估组有下列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三)在火灾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二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因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人员伤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问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问责,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食宿、交通出行、检验鉴定、现场实验、专家论证等调查评估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结案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工作相关文件、证据、资料等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5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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