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州委、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为加快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力量。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工作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传承体系完善,传承活力增强。到2035年,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工作制度更加完善,传承体系更加健全,保护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成果全民共享,保护传承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形成具有德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格局。
二、重点工作
(一)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1.加强调查记录。组织对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存续状态、生存环境、传承情况和存在问题开展调查记录,及时掌握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变化,妥善保存有关实物、资料。建立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有计划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鼓励各县市逐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的利用及数据依法向社会开放。
2.加强代表性项目评审和绩效管理。健全、完善全州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类别、民族和地域构成,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代表性项目分类体系,逐步扩大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形成以国家级和省级名录为重点、州级名录分布合理、县市级名录为基础的“金字塔”形结构体系。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和管理制度,夯实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责任,开展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估,动态调整项目保护单位。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做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和履约工作。
3.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和保护管理。加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以传承为中心审慎开展推荐认定工作,健全州、县市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逐步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民族结构、年龄结构和地域结构。组织开展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积极组织传承人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群培训,开展全州传承人群培训,加强传承梯队建设。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活动。
4.加强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结合地域和民族特色制定保护规划,突出德宏特色,提高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逐步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加大三台山乡德昂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大等喊村傣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户撒乡新寨贺姐村阿昌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等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进州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挖掘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中国传统村落、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升乡土文化内涵,让人们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鼓励县市积极争创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特色街区和非遗集市。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进“非遗在社区”工作。
5.加强综合展示和传承体验设施建设。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建设德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展示馆,提升德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厅展陈水平,积极推动全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体验中心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展示厅)。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和旅游产业基地、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相结合,形成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所、室、点)、农耕文化馆、传承体验中心、非遗工坊、传习所为载体,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为一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基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传承体验设施。
6.强化理论研究及成果转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争创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鼓励高等院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实验室。支持各少数民族学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挖掘、申报和保护工作,加大各少数民族学会对非遗项目的统筹保护力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队伍建设,开展学术研讨活动,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出版工作,推出理论研究成果,推动成果转化。
(二)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
1.加强分类保护。深入阐释挖掘遮帕麻和遮咪麻、达古达楞格莱标、目瑙斋瓦等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时代价值、社会功用,参与民间故事展演,扩大民间文学传播展示渠道,开展抢救记录。创新表现方式,加强对傣剧等传统戏剧、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提高传统音乐、传统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实践频次和展演水平。推动德宏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游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纳入全民健身活动。持续推进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推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及其他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广泛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加强对泼水节、目瑙纵歌节、浇花节、阿露窝罗节、阔时节等各民族传统节日和历法、饮食等民俗活动的研究阐释和活态利用,实施中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
2.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围绕建成乡村振兴示范区、沿边开放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积极参与跨区域协同保护和跨区域展示交流活动,展示德宏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文化多元、生物多样的独特优势。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城市建设相结合,保护文化传统,守住文化根脉。
3.促进合理利用和融合发展。在有效保护前提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高质量融合发展。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培育一批具有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提高旅游产品品质和文化内涵,推动市场化运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保护区与景区、度假区双向互融。鼓励合理利用传统音乐、传统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艺创作。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设计具有德宏特色的旅游商品及康养旅游产品。组织参加“非遗购物节”活动,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宽非遗产品推广和销售渠道。
4.加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脱贫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促进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支持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记录保护。开展边境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推动与周边国家开展跨境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保护行动。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助力乡村振兴,创建州级“非遗工坊”,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非遗工坊”,促进当地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三)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普及力度
1.促进广泛传播。适应媒体深度融合趋势,丰富传播手段,拓展传播渠道,鼓励新闻媒体、公共数字文化平台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专栏等,加强有关题材纪录片创作,推出系列特色优秀节目,鼓励各类新媒体平台做好有关传播工作。利用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展览、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在春节、中秋节、泼水节、目瑙纵歌节、浇花节、阿露窝罗节、阔时节等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期间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展示、展演、展销等活动,组织开展文化进万家“非遗惠民”系列活动,组织参加“云南省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云南省传统戏剧曲艺汇演”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等活动,充分展示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成果。
2.融入国民教育体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贯穿国民教育始终。积极争取全州非遗项目进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识教育读本,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在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特色中小学传承基地建设。鼓励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德宏职业学院等院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师资队伍培养,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积极争创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实践基地。开展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学校创建活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训,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
3.组织对外交流活动。创造条件“走出去”,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对外文化交流中的作用。加强重要活动、节庆、会议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传播。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周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维护国家主权、文化及边境安全。依托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中国—南亚博览会、商洽会等国际交流合作平台,组织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展示交流活动。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力度,推出以对外传播德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要内容的影视剧、纪录片、宣传片、舞台剧、短视频等优秀作品,讲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德宏故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定期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企事业单位合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形成有利于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二)完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办法、传承人认定管理办法及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执法检查机制。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法教育。
(三)加强财税金融支持。州级安排一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培育和申报工作。各县市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划拨国家、省、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标准落实州级、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预算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采购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产品和服务。采取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金融服务。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四)强化机构队伍建设。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能力,组织参加并开展多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力提升培训、进修、研修,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和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素养、专业能力、业务水平和创新意识。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参加职称评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文章来源:德宏政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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