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办发〔2022〕17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2020年9月23日印发的《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20〕40号)予以废止。请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81号)文件精神,牵头研究制定《德宏州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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