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德宏州产业扶贫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产业扶贫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业扶贫基金管理,提高产业扶贫基金使用效益,按照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和巩固提升产业扶贫成效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业扶贫基金,由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管理,接受州财政局监管指导和州审计局审计监督的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
第三条 基金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市场运作、风险可控、巩固脱贫”的原则,按照“强龙头、创品牌、带农户”的思路,加强对产业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跟踪。
第二章 基金规模
第四条 基金初期规模为人民币800万元。其中: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云南能投缘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50万元,云南能投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50万元。后期将继续发挥社会帮扶力量,引导和倡议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注入基金,持续扩大基金规模。
第五条 基金按照“精准投入、巩固脱贫、提升效益、振兴产业”原则要求,结合实际,择优确定产业扶贫基金使用项目。
第三章 基金投向、使用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基金投向。德宏州行政区域内减贫带贫益贫机制健全、作用发挥明显、规范运行的涉贫农(林)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申请产业扶贫基金,一年一申请、一年一发放,到期收回本金,不收取利息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基金使用条件。申请产业扶贫基金的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应当建立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并经县级以上扶贫部门认定,采取基金使用与带动贫困户脱贫挂钩,原则上每带动1户给予1万元基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如基金持续扩大,视情况加大扶持力度。
第八条 基金使用方式。采用资产抵押担保、无息有期使用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基金支持。充分体现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的社会效益,合理确定基金投入规模。
第四章 基金运作管理及使用决策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指定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作为基金管理单位,开设德宏州产业扶贫基金专户,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负责项目的使用管理及退出。州财政局负责对基金使用绩效进行监管指导。
第十条 德宏州产业扶贫基金使用决策流程为:项目策划、现场调研、使用立项、尽职调查(含资产评估)、使用决策、签定使用合同(协议)、划拨资金、使用管理及资金收回等环节。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按照基金使用管理的流程,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使用前台、使用中台、使用后台架构体系,及完善的使用决策流程。
第十二条 产业扶贫基金使用实行专账管理。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单位所在地县(市)产业扶贫领导小组实地调研和论证,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将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单位,到期后基金使用单位按期归还,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管理监督。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十三条 为保证产业扶贫基金运行安全,申请基金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提供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等增信保障。
第十四条 产业扶贫基金使用期满后,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归还,基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限内将基金返还德宏州产业扶贫基金专用帐户,确保基金长期滚存使用。
第六章 基金监管
第十五条 产业扶贫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产业扶贫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按各自责任分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扶贫部门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业务指导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严厉打击套取、骗取基金或不履行协议等违法行为,对闲置、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基金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 对基金使用决策失误,造成基金无法收回,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在客观公正调查的基础上,严肃追责问责,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十八条 对基金使用单位未按合同(协议)如期归还等现象,由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依法启动追缴程序,并依法给予处理,视情况将违规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扶贫项目实施黑名单,不得参加扶贫项目招投标和实施,不得列入消费扶贫产品供应商。
第七章 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在基金投放上,严把基金投放对象的审核把关,切实将群众认可、运行良好、诚信度高的主导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致富带着人优先作为基金投放重点,确保基金投放精准,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扶贫基金管理办法和程序流程,发放基金均实行“一笔基金一份协议一份担保”,防止扶持项目失败导致基金无法追回等现象。
第二十一条 强化过程监管。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围绕产业走、监管紧盯项目转,突出抓好项目资金使用关键节点,严把项目资金审批、实施、验收等关口,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加强社会监督,实现阳光操作。项目申报以后,通过州内媒体、网络、报刊进行公示,发现举报必须严格核实,如有不良信息,停止对该申报项目的立项、评审、批复等工作,确保每一笔产业扶贫基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八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使用项目的合规性、资金拨付使用、项目实施进度情况、使用效益等,确保产业扶贫基金使用精准。
第二十四条 认真组织考核。每个扶持项目结束前1个月内,由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行业部门参与,组成专项检查组开展基金使用绩效考核评估,考核评价结果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