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现将《德宏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确保我州“十四五”残疾人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云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云政发〔2021〕26号)、《德宏州残疾人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精神,结合我州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德宏实际,聚焦残疾人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主线,以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全面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环境,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全面开创德宏残疾人事业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原则,为残疾人保障和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组织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着力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原则,强弱项、固根基、补短板,织密筑牢残疾人民生保障安全网。坚持改革创新原则,把新发展理念贯穿于残疾人事业全过程和各领域,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性的发展需求。坚持统筹协调原则,集成政策、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将残疾人事业与疫情防控、德宏经济社会统筹推进。
三、主要目标
确保到2025年,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得到有效巩固拓展,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更加有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无障碍环境得到改善,社会扶残助残更加广泛,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共享”的权利更加充分,残疾人事业与德宏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与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更加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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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主要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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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
2020年 |
2025年 |
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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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和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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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年均增长(%) |
—— |
与全州生产总值增长基本同步 |
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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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乡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人数(人) |
—— |
3000 |
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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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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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比例(%) |
100 |
100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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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
100 |
100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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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100 |
100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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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90 |
>90 |
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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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95% |
稳定在95% 以上 |
预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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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
>95 |
>97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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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
>80 |
>85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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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
>80 |
>85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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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环境和支撑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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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户) |
—— |
1600 |
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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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点任务
(一)着力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
1.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一平台、三机制”4个专项行动的帮扶范围并给予重点帮扶。(牵头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委农办〕、州乡村振兴局;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2.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乡村振兴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3.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农村残疾人劳动力就业需求监测预警机制。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坚持开发式帮扶,加大培训力度,发展产业、参与就业。提高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加强城乡劳动力资源信息对接与就业服务。(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4.扶持企业发展帮扶工厂、帮扶车间,加大以工代赈、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等力度,吸纳残疾人就业。持续深入开展沪滇东西部残疾人帮扶协作。制定完善农村残疾人从事农村电商的扶持政策,实施乡村振兴残疾人帮扶示范基地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获得的创业担保贷款进行贴息。做好残疾人家庭易地搬迁后续帮扶工作。(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乡村振兴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5.开展基层党组织扶残助残行动,在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定点帮扶机制中实施扶残助残行动,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困难残疾人帮扶。(牵头单位:州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6.依法保障农村残疾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资产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在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扶持农村残疾人参与乡村富民产业,帮助残疾人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牵头单位:州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着力构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7.制定《德宏州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建立残疾预防信息共享机制。(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8.加强残疾高发领域、儿童、青少年、新婚夫妇、孕产妇、婴幼儿家长、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组织实施残疾预防日、爱耳日、预防出生缺陷日等残疾人节日重点宣传教育活动。(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9.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强婚前、孕前保健,做好产前筛查、诊断,开展儿童早期筛查和早期干预。实施疾病致残综合防控措施,加强慢性病致残防控、社会心理服务和精神疾病防治、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控、职业病防控。(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10.开展伤害致残防控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管理,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防控,增强防震减灾能力,强化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加强空气、噪声污染治理。(牵头单位:州残联、州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州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州防震减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1.贯彻落实《云南省加快发展康复医疗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康复医疗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将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康复室,配备康复训练器材。推进康复医疗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将康复专业知识纳入全科医生、家庭医生、村医等培养培训内容。(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12.开展残疾人基本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持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支持性服务等基本康复服务,为家庭照护者提供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等,实施国家“福康工程”“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等项目。把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制定个性化增值服务包。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85%,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达85%。(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13.县市结合自身实际,提标扩面,放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家庭经济状况等限制,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救助标准,确保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残联)
14.推进精神障碍、智力残疾等社区康复服务。逐步推广实施国家脊髓损伤康复“希望之家”、中途失明者“光明之家”、精神障碍患者家属专家交流互助等残疾人互助康复项目。(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15.完善保障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服务的政策体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推广社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修等服务。(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着力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
16.制定、完善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扶持政策,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扶持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创业。享受低保的已就业残疾人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3年后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年的渐退期。按规定对残疾人就业先进个人和用人单位予以表彰。(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残联;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17.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编制50人以上(含50人)的州级党政机关、编制67人以上(含67人)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025年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含15%)的残疾人。扩大安排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设置,各县市设立的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济协理员、就业信息员、农家书屋管理员、残疾人专职委员、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牵头单位: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州委编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18.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鼓励和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发展。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落实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示范带头人扶持政策,对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示范带头人给予补贴。落实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就业帮扶和服务,对求职创业的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给予补贴。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并实现全国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将未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责任的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9.积极申报和落实省级助残就业“十百千万工程”项目。实施乡村振兴残疾人产业发展项目,扶持残疾人开展咖啡、百香果等种植项目和胡蜂、蜜蜂、家禽、牲畜等养殖项目,每年扶持残疾人产业发展示范户100户、打造残疾人产业发展示范点2个。通过“非遗+就业”模式,助力残疾人精准就业。继续实施残疾人电商就业创业项目,开展残疾人电商技能培训、网点建设和创业扶持。扶持残疾人及其家属就业创业,确保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扶持和规范盲人按摩行业发展,培训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开展盲人按摩机构规范化建设并对达标机构进行年审补助。(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0.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的扶持政策。支持社会企业等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持续发展。对吸纳残疾人的就业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州财政局、州残联;责任单位: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1.贯彻落实残疾人职业培训组织管理、培训费标准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制度。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为3000人次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让参训残疾人掌握1—2门实用技术或职业技能。积极申报残疾人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加大残疾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组队参加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2.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加强残疾人教育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转衔服务。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加强州和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持续做好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力度,拓宽服务渠道,扩大服务规模。每年举办全州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1场、残疾人及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产品展销会1场。(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着力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23.实施《国家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21—2025年)》,推广残疾人融合教育理念,充分发挥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实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一人一案”科学安置。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支持和规范我州有条件的高校面向残疾考生开展“单考单招”。(牵头单位:州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24.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残疾学生,根据政策和不同教育阶段实际情况给予资助:学前教育阶段,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在园接受学前教育残疾儿童300元/人/年生活补助;义务教育阶段,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寄宿残疾小学生1000元/人/年、残疾初中生1250元/人/年生活补助;给予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残疾小学生500元/人/年、残疾初中生625元/人/年生活补助。让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学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随班就读,生活不能自理有学习能力的学生由学校送教上门。普通高中阶段,给予残疾学生学费减免和国家助学金补助,一等国家助学金2500元/人/年、二等国家助学金1500元/人/年。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给予残疾学生2000元/人/年学费减免,给予2000元/人/年生活补助(前2年)。持续对当年考取大中专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给予一次性资助,本科及本科以上资助4000元/人,大专3000元/人、中专2000元/人。(牵头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残联;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5.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争取在“十四五”期间新建1所特殊教育学校,持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范化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强特殊教育督导和质量检测评估。为残疾学生参加教育考试和部分职业考试提供合理便利服务。(牵头单位:州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着力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26.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低收入家庭中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及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的低保金,可略高于一般低保家庭的平均补助水平。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两项补贴”保障,有条件的县市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和扩大补贴范围。对因疫、因灾、因病及意外伤害等导致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或残疾个人进行临时救助,简化救助程序,加大救助力度。加强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安置和寻亲服务。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互补衔接,减轻残疾人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医保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27.将重度残疾人照护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积极发展残疾人服务类社会救助,建立残疾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鼓励专业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残疾人照护服务。做好残疾人与失能老人服务的衔接,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应优先接收符合条件的老年残疾人入住,成年残疾子女可与无法互相照顾的老年人共同入住已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28.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建设,促成盈江县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投入使用。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力争每年为1000名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29.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对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安排农房抗震改造项目,统筹考虑无障碍需求,稳定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问题。(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30.落实困难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费财政代缴政策,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牵头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医保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31.落实伤残军人和伤残民警抚恤优待政策。全面落实《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妥善解决伤残军人生活待遇、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现实困难,逐步开展光荣医院医养结合提质改造工程。加强伤残军人、伤残民警相关优待工作,协调推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伤残优待政策落实落地,促进残疾军人、伤残民警残疾评定标准与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合理衔接,保证残疾军人、伤残民警优先享受扶残助残政策待遇、普惠性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着力改进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
32.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州宣传工作大局,纳入全州公民道德建设、文明创建工程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内容。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办好残疾人事业宣传专栏、专版,县市残联开通官方抖音账号或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围绕残疾人事业发展大局,抓住重点工作、重要活动做好专题宣传报道,挖掘残疾人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全州自强模范评选表彰活动。推动各级电视台开设手语栏目,推进和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盲文等信息交流方式。(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州残联;责任单位:德宏传媒集团,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着力推动残疾人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33.立足德宏区位优势,推动残疾人事务纳入全州对外交流合作内容,开展康复服务、辅具捐赠等援助活动和文化体育等交流活动。对在德宏长期居住的外籍或无国籍困难残疾人(非“三非”人员)给予适当临时援助。(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委统战部、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外办、州红十字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着力推进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
34.将残疾人文化服务纳入全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范围重点推进,组织残疾人参加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和群众性文化活动。在2个县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室,为500户以上残疾人家庭实施文化进家庭“五个一”项目,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周”“书香中国·阅读有我”等文化项目,扶持建设残疾人特殊人才培养基地,开展残疾人特殊艺术项目的挖掘和培育工作,组织参加云南省残疾人艺术汇演。(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5.进一步完善残疾运动员选拔、培养、奖励机制,提高残疾人体育竞技水平,促进残奥、特奥运动均衡发展,积极向省推荐优秀苗子。组团参加云南省第十二届残疾人运动会暨第六届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举办德宏州第四届残疾人运动会。组织开展30场以上残疾职工体育活动和乡村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完成5个以上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建设。切实加强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与指导,为300户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提供康复体育器材进家庭服务。争取对在残奥会、亚残会、全国残运会上取得第一名(表演项目除外)的残疾人运动员,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破格安置工作。(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着力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36.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升残疾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支持县市制定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政策,支持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无障碍环境公益诉讼。(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委宣传部〔州文明办〕、州乡村振兴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司法局、州法院、州检察院,各县市人民政府)
37.州和县两级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支持残疾人法律服务机构降低残疾人享受法律服务门槛,扩大援助案件范围。坚决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发挥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络信访平台作用,建立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应急处置机制。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渠道。(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法院、州检察院、州信访局)
38.完善无障碍设施环境监督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社区等场所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乡村振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居住社区建设中统筹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将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创文、创卫考核指标体系。积极做好无障碍县市村镇创建有关工作。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场应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加快推广无障碍公共厕位的建设改造,文明村镇建设中加大农村地区无障碍厕位建设力度。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改进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的服务举措。提高全社会无障碍意识,保障残疾人等群体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牵头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39.帮助1600户重度残疾人改善家庭无障碍环境,细化“一户一策”方案,做到因人而异、因人而别,项目向抵边村寨倾斜。(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40.推动信息无障碍融入“数字德宏”建设,推动政府政务、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信息无障碍建设。推进政府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政府新闻发布会逐步增加通用手语服务。加快普及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无障碍。(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委宣传部、州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德宏传媒集团,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着力强化残疾人组织保障
41.把残疾人事业融入全州经济社会全局同步发展,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切实加强各级党委对残疾人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推进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实施,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重大问题。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按照《德宏州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德宏州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合力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州政府残工委;责任单位:州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42.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支出政策、支出标准和支出责任足额安排经费。加快构建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确保资金向残疾人基本民生、需求量大、实施效果好、残疾人满意度高的项目倾斜。落实残疾人事业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慈善捐赠等资金,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格局。(牵头单位: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州红十字会、州工商联、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43.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十四五”期间争取每个县市都有1所专业化的区域性残疾人康复或托养设施。统筹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的规范化建设和运营工作,建立“以奖代补”机制,对项目进展好的地方进行倾斜支持。(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44.主动融入全州信息化建设大局,开展“智慧残联”建设。推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全州政务服务平台和“一部手机办事通”APP,做好全州政务服务平台与全省政务服务平台、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对接协同,积极推进残疾人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工作。用好残联系统“五级为民服务信息互动直达通道”,实现与残疾人互动交流。改进残疾人事业数据调查统计,完善残疾人人口数据采集机制。提高残疾人证办证率,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采取“入户评残”“送证上门”,对残疾特征较为明显的残疾人,采取“远程视频会诊”等形式,为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开展残疾评定医师培训,进一步解决残疾评定师数量不足的问题,提升残疾评定水平,全力推进全州残疾人证核发工作。2022年12月31日前,盈江县、瑞丽市、芒市的残疾人证办证率提高不少于5个百分点;2023年12月31日前,盈江县、瑞丽市、芒市残疾人证办证率不低于50%。(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45.将残疾人公共服务纳入县市、乡镇(街道)两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村、居委会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建设县、乡、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乡镇(街道)普遍建立“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等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照护等服务,逐步实现“乡乡有机构(设施)、村村有服务”。开展组团式服务到基层活动,深入困难残疾人家庭进行入户访视,打造“阳光志愿助残队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开展助残服务。(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46.全面加强县、乡、村三级残联组织建设,按规定配备挂职、兼职干部。改进乡镇、街道残联代表大会和主席团人员构成,提高残疾人及亲友所占比例,配齐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明确残疾人工作的分工及职责,实现残疾人事业与村、社区各项事业融合发展。推动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全覆盖,配齐配强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联络员),各级财政对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联络员)给予补贴,改善其待遇,提高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残疾人专门协会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牵头单位:州残联;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47.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全州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残疾人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力度。注重引进残疾人工作专业化人才,加强残疾人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和职称评定,加快培养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工作等专业队伍。(牵头单位:州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委编办、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贯彻实施好《云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德宏州残疾人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是全州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部门要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州政府残工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实现。
政策解读链接: http://www.dh.gov.cn/Web/_F0_0_51UBEY3FD86128A5599C48C2B0.htm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