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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非法采集(伐)、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的通告

浏览量:4517   作者:  日期:2022/4/24

野生兰科植物是国家珍贵的野生植物资源。2021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2021年第15号),公布了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其中:兰科兰属(所有种,除兔耳兰外),常见的野生的春兰、蕙兰、墨兰、虎头兰、建兰等野生兰花;石斛属(所有种);已被列为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禁止非法采集(伐)、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野生兰科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兰科植物。包括野生兰科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及种子。

二、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向省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三、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四、未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许可,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非法采集(伐)、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禁止在抖音、快手、微信等平台兜售野生兰科植物。禁止以“野生”为噱头造假野生植物在市场或网络销售。

五、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非法采集(伐)、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的行为,视违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采集(伐)、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等破坏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地址及电话:

德宏州林草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0692-2120350

芒市林草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

0692-3027140

瑞丽市林草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

13759238656

陇川县林草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

0692-7176662

梁河县林草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

0692-6164136

盈江县林草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

0692-8116142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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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4月22日


文章来源:德宏政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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