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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6181   作者:  日期:2022/3/29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快递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基层快递员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13号)精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州实际,现将推进我州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

德宏州行政区域内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指从事快递收寄、运输、投递和查询等服务的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网点使用的从业人员。其中,基层快递网点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可以直接办理优先参保;基层快递网点未办理营业执照,其上一级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办理优先参保,承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快递企业可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或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本实施方案下发之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行业基准费率统一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确定的二类行业基准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实施过程中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由各级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因素,具体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并适时浮动调整。快递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鉴定和待遇支付

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快递员在参保缴费期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负责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申请业务。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参考商业保险公司对同一伤害事故的调查结论,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协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协同机制。州邮政管理局根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网点对象范围,对各类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进行管理。一是摸底调查。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存量部分摸底,并向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详见附件),督促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尽快完成参保登记。二是动态管理。按照审批权限州邮政管理局应当在经营许可或经营备案完成后,及时提醒经营主体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相关事项。州邮政管理局每月5日前向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送上月基层网点变化情况。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将基层快递网点变化情况通报至各县市,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按规定及时做好参保登记缴费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州邮政管理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统筹处理好企业发展和维护快递员合法权益的关系,聚焦解决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问题。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做好快递基层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州邮政管理局要压实快递企业责任,督促企业依法用工、应保尽保。

(二)做好宣传预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州邮政管理局要指导快递企业做好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工伤预防工作,不断提升快递员工伤保险依法维权意识和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快递企业应当承担对开办的快递基层网点的工伤预防指导工作。有效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加大对快递员群体的保障力度。

(三)强调依法规范。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应对参保人员信息真实性负责。全网型快递企业州级公司应切实履行全网管理责任,做好全网快递员参保工作。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及快递员等以欺诈、虚构工伤事故、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强化督导检查。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州邮政管理局加强督导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适时通报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对于未依法参保且拒不整改等损害快递员合法权益的,采取监管提示、约谈等措施,鼓励引导快递企业提高自有员工比例,落实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将落实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范畴,指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开展快递员满意度调查,指导快递企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增加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内容,并将快递企业及其基层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邮政管理局网站及各快递企业官网公示。

联系人及电话:

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辛开鸿  2213753

德宏州邮政管理局    

李荆辉  2991906


文章来源:德宏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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