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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15911   作者:  日期:2021/8/27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局机关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后复工复产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要求,现就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优势,更好地支持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提出若干服务措施如下:

一、提供高效服务

(一)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服务。加强宣传引导,为各类市场主体复工复产提供多样化、便利化登记注册服务。指导企业登记通过“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实行全程“网上办”;指导个体工商户登记通过手机APP或“一部手机办事通”全程“掌上办”;对网上登记预审和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的,通过邮递送达“邮寄办”;对确有必要到窗口办理的,通过电话网络“预约办”;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以及简易注销公告期满不能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可延期至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解除管控措施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办理。

(二)优化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审批。允许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零售药店销售我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已公布诊疗防治方案中的中药处方进行组方生产、调配的疫情防控产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许可证换证,可以延期至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解除管控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为政府提供防控疫情所需医疗器械的企业申请新办、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的,根据企业自我承诺,审查资料合格后发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待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解除管控措施之日起1个月内开展现场核查。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取得许可证、备案凭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撤销行政许可。

(三)优化食品生产经营审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全程网上办,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新办、变更、换证的,申请人通过“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网上办。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解除管控措施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政府指定食品企业为保障市场供应而需增加生产类别、范围的,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并作出承诺后,直接予以变更食品生产许可。需要现场核查的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除外)、茶叶(边销茶除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分装、淀粉分装等食品类别的生产企业,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告知承诺,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的企业新办、变更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先证后查”,适时开展现场核查;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只经营预包装食品等低风险食品销售的,申请备案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监管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仅对新办证的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其它级别开展低风险食品试点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先证后查”。

(四)优化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检验检测机构新办、复查换证、变更、扩项的,可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待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解除管控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五)优化工业产品许可审批。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化肥、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材料提交后,按照告知承诺办理,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解除管控措施之日起1个月内开展后置现场核查。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受理。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以延期至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解除管控措施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

(六)优化特种设备许可换证手续。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单位许可证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延期至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解除管控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于评审换证,对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且满足生产业绩有关规定的生产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取消鉴定评审。

(七)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德宏州受理窗口职责,提升商标申请注册便利化水平,为商标申请人就近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变更、转让、续展等后续业务及代发相关纸质商标注册证、业务咨询等事项提供优质服务;商标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符合要求,即可当场受理;加强对专利资助、费用减免、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等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政策宣传,助力企业创新发展;积极帮助企业申请专利收费减缴备案,扩大减缴受益面。

二、加强服务指导

(八)加大对药品批发经营企业的帮扶。积极协助药品经营企业针对“一退两抗”类药品做好退货工作;对因受疫情影响,省药监局暂时不能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影响到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的,积极与省药监局协调沟通,在省药监局的委托下,帮助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九)支持餐饮单位开展线上餐饮服务。支持餐饮服务单位快速开通线上餐饮门店、拓宽网络配送等,减少库存,扩大销售,保障群众日常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中的餐饮服务需求。强化业务指导,在妥善采取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指导各县市开展餐饮外卖配送服务,倡议各餐饮配送单位开展无接触配送服务,在小区、医院等地推广无接触餐柜。

(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指导服务。支持食品经营企业复工复产,结合疫情防控要求,指导复工复产企业食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指导餐饮企业做好食品安全及疫情防控。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服务,实行网络“远程”帮扶,对临聘人员较多的食品生产企业,采用线上培训、组织专家专业指导、组织检验机构开辟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服务通道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复工。

(十一)强化对市场开办单位的鼓励引导。加强引导市场开办单位,鼓励其减免场内经营户摊位费。优先推动网上交易平台恢复正常运行,引导市场经营户、采购商依托网上平台开展网上交易,支持以直播、社交、短视频等模式带动商品展销。

三、强化技术帮扶

(十二)强化企业计量帮扶。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其证书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解除管控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强化技术保障和应急值守,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需求,全天候给予协调安排,满足相关量值溯源需求。疫情防控期间,对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等部分到期计量器具适当延长使用期,对有条件的对象以远程操作的指导方式进行核查,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解除管控措施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检定。

(十三)做好标准化工作支撑服务。为企业提供相关国内外标准网上查阅等服务,围绕复工复产企业涉及的防护用品、防疫安全等相关标准开展技术解读,鼓励并支持企业制定实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操作指南、规范等企业标准。鼓励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标准技术服务。开通商品条码业务网上办理“绿色通道”,加强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云南分中心协调,在商品条码注册、续展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审核、批准时限。

(十四)优化质量认证服务。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顺延至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解除管控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现场审核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解除管控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疫情防控期间,由各认证机构通知企业,延期现场审核检查,开辟线上咨询释疑、受理、评价、沟通整改等综合服务,采取线上申请受理、电子材料网上预审、告知承诺、专家文审、后续评审、事后加强监管、优先安排3C认证等方式进行办理。

(十五)调整特种设备服务保障。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检验机构和人员无法到达现场进行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征得相关检验机构同意并取得书面回复意见,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由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监控与应急管理措施保障安全,并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解除管控措施之日起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电梯维保企业可以结合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适当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鼓励通过物联网、视频等信息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重点工程项目复工前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技术人员对特种设备本体和安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综合问诊。

(十六)减免技术服务收费。疫情期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严格执行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降费政策。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停征检定费用;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降低比例为30%。免费开展技术服务。免费为企业生产的防控物资进行检验检测;免费为生产防控物资企业在用的温度计检定校准;免费为核酸检测点、疫苗接种点及巡边站点使用的血压计检定校准;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质检、计量、特检技术咨询服务。

四、包容审慎监管

(十七)调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方式。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案中检查方式须采取实地检查的,调整为以网络检查和书面检查为主,对于低风险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因受疫情影响,暂时不能提交书面检查材料的,由企业提交事后补齐材料承诺,先通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系统向社会公示,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解除管控措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再进行实质性检查;疫情防控期间,被检查企业可通过邮箱、邮递、发送传真等方式提交加盖公章的检查材料。

(十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审慎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申请材料,企业可通过邮箱、邮递、发送传真等方式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于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移出决定。对于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九)企业公示信息更正实施简易申请。企业发现公示信息需要更正的,可通过邮箱、邮递、发送传真等方式提交加盖公章的公示信息更正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更正授权。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dh.gov.cn/Web/_F0_0_4TTS1P810202D6B3EDEE40F0A9.htm

文章来源: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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