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近日,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公安厅发布《关于打击欺诈骗保有关事项的通告》,明确骗保行为和处罚标准,公布举报奖励及监督举报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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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人骗保行为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违规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定点医药机构骗保行为
(一)一般违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二)较重违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7.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8.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严重违规行为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严重违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4.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查处。
三、法律责任
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奖励
对提供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违规线索的单位或个人,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违法违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据《云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给予举报人500元到10万元不等的奖励。
请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文章来源:德宏政务微信公众号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