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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关于疫情期间规范饲养犬(猫) 管理的通告

浏览量:8828   作者:  日期:2021/8/17

为规范饲养犬(猫)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瑞丽市实际,现将饲养犬(猫)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犬(猫)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严禁放任犬(猫)自行到户外活动。自本通告发出后,各区、乡(镇)、农场及有关执法部门将不定期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捕捉、收容、处置专项行动,凡违反通告要求的,一律给予收容处置。

二、饲养犬(猫)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违反上述规定或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犬(猫)饲养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公安、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的执法检查,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对于拒绝、阻碍有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在瑞丽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犬(猫)或从事犬(猫)经营、动物诊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内容。军用、警用、科研、导盲等特殊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弃养犬、无主犬、狂犬、野犬,城区内及时向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城区之外向所在地乡(镇)、农场人民政府报告。由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和所在地乡镇、农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收容弃养犬、无主犬,捕杀狂犬、野犬。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规饲养犬(猫)和不文明饲养犬(猫)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制止、举报和投诉。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和所在地乡镇、农场人民政府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   110、0692—4143110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0692—4112319

市农业农村局      0692—3066111

弄岛镇人民政府    0692—3037400

畹町镇人民政府    0692—5151353

姐相乡人民政府    0692—3037360

户育乡人民政府    0692—4930010

勐秀乡人民政府    0692—4944023

瑞丽农场人民政府  0692—4141505

畹町农场人民政府  0692—3065730

七、本通知自2021年8月15日00时起执行。

由瑞丽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瑞丽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文章来源:掌上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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