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务动态

德宏通报排污许可改革落实情况

浏览量:5985   作者:  日期:2021/6/7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今年的主题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4日上午,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通报我州排污许可改革工作落实情况。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州共核发排污许可证280家,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40家,完成登记1555家,基本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为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2020年我州在全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了生态环境部的表彰,全省16个州市中仅有6个州市获此殊荣。

据介绍,2017年,我州全面启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工作,分年度、依行业逐步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4年来,全州生态环境系统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对排污许可工作的决策部署,把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工作作为生态环境系统重要工作来抓,坚决扛起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工作主体责任,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工作成效明显。2017年至2019年,我州完成火电、造纸、水泥、制糖等16个行业73家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按照国家和省级要求完成33个行业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通过“摸清底数、排查无证、分类处置、清理整顿”等方式稳步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并于2020年8月20日提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发证登记工作“双清零”。

今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进入法治化发展的新阶段。为贯彻落实《条例》,加快补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短板,巩固提升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成效, 2月19日至3月31日我州又开展了巩固提升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效工作,同步对辖区内60家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进一步提高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质量,提升排污单位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认识,行之有效的“排污许可”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我们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以昂扬的斗志、饱满的热情,咬定目标,一鼓作气,巩固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的成果。”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结合《条例》最新要求,继续推进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的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做好排污许可证变更、延续;对2017年至2020年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内容进行再核查,更新、完善管理要求,指导排污单位逐步完善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为企业守法、监管执法提供正确依据;加强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工作,对发现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开展《条例》解读、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培训、证后管理培训等一系列宣传培训工作,主动帮扶指导基层和企业做好排污管理,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持续加大对排污许可的宣传力度,营造企业持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高质量完成我州排污许可改革工作,为让“有一个美丽的地方”更美丽奉献力量。

现场问答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如何体现“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如何保证企业的权益,减轻他们的负担?

答:第一,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企业持证排污的责任和义务;第二,通过实行分类管理。《条例》专门设立了登记管理制度,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半小时内即可完成登记。第三,通过“一证式”管理,一个平台管理,开展“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等现代科技手段。第四,采取远程指导、现场帮扶等形式持续强化帮扶引导。如排污许可证申领、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环境管理台账建立、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填报、建立专家保障团队解答难点问题。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六个明确”,其中一个明确就是“明确了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请问《条例》对排污单位构成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做了哪些规定?

答:就法律责任的特点而言,突出表现四个方面:一是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在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衔接的前提下,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污等行为,提高了罚款的下限(即起点由10万提高到20万元);二是综合运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按日计罚以及治安拘留等处罚措施;三是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规则;四是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拘留处罚措施相衔接,规定了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等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在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之后,在强化排污者责任方面,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条例》在排污许可证申请环节、排污环节规定了排污单位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在申请环节,排污单位应当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动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材料包括单位的基本信息、环评批准文件或备案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设置、排放方式、自行监测方案等内容。  第二,在排污管理环节,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和义务体现在:一是建立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设置标志牌,加强环境合规的内部防控。二是自行监测和信息的真实承诺义务。排污单位应依法自行开展排放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三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四是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五是信息披露义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文章来源:德宏政务微信公众号

主办单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芒市勇罕街3号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692-12345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92-2121382
邮箱:zwgkb522@163.com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1700690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00002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