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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量:29705   作者:  日期:2021/4/29

现对《德宏州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出台背景及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落实和完善创新激励政策是推动创新创造的有效举措,德宏州于20142016年先后出台了《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德政发〔2014〕149号《德宏州商标战略“十三五”发展规划》(德政办发〔2016〕162号),激励措施实施以来对推进全专利和商标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州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得到了稳步提升。但其他先进州市相比我州知识产权总体水平还有较大差距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能力较弱,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等指标在全省排名靠后。2019年新一轮政府部门机构改革知识产权工作整体划转市场监管部门,且原《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德宏州商标战略“十三五”发展规划》也将于2020年底到期。为此,为适应新时期工作发展要求,整合原有政策措施,修订完善德宏州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非常必要。

(二)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培育创新驱动新动能,激励技术创新,助力创新创业创造;有利于释放新活力,助力打造区域公共品牌和品牌战略实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提高全州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推动经济提质增效,促进德宏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云南省专利奖奖励办法》《云南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以及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关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条,主要由依据、范围、标准、实施、监管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条 明确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意义和主要依据

第二条 明确受资助奖励对象范围,主要是全州辖区范围内依法设立有效的单位、团体,或有稳定住所及可靠通信方式的自然人。

 8种资助情形和资助标准进行明确。同时明确已获得州内有关部门同类资助的,不再予以资助,且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内获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5种奖励事项和奖励标准进行明确。同时明确已获得州内有关部门同类奖励的,不再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资助奖励的申报时间进行明确。

第六条 对资助奖励申报程序、方法提交材料、资金拨付等具体规定,明确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列入州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创建知识产权人才库工作进行原则性要求,对资助奖励监督管理和追责情形进行明确。

第八条 对属于知识产权但未纳入实施办法的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的资助奖励明确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明确本实施办法解释权

第十条 明确本实施办法生效日期

 [原文: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1)

原文链接:http://www.dh.gov.cn/Web/publice/_F46_ZE9D8CFBEA62AEAE0001C7_4KW9WQQV3E0AEC602D484A3D9E.htm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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