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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云府登777号)

浏览量:34608   作者:  日期:2011/1/31

现公布《德宏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德宏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我州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边疆社会稳定,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公共道路,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民族节庆、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宣传促销等单场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含本数)的群众性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

大型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经贸、文化、体育、卫生、教育、旅游、建设、工商、食药监管等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七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

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

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在活动开始前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警示,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对其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根据活动需要,设立相应的停车场,对停车场停放车辆的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接受安全许可申请,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对活动场所进行实地勘验,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紧急处置预案;

(四)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安全职责;

(五)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七)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解决,或者责令主办者、承办者予以调整;

(八)对安全工作人员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九)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十)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临时搭建的建筑物、设施、舞台等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并对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进行登记。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

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本数)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含本数)的,由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票证的印制、查验等管理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九)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检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3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应当通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承办者申请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政务、外事、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地点、内容需要变更,或者需要取消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对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时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  安全实施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的大型活动安全许可,不得转让;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大型活动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不得对外售票和宣传;

(四)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大型活动使用或者涉及到特种设备的,承办者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大型活动所使用或者涉及到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六)大型活动需新配置特种设备的,承办者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承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十一条  在人员相对聚集时,承办者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现场的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掌握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大型活动安全检查记录》,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发出《大型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六条  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预案实施各项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在大型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二十八条  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单位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3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德宏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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