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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德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10809   作者:  日期:2004/3/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为全面加强全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法监督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规范全州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防止工程结算高估冒算,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州人民政府制定了《德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德宏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明确我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依法监督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规范全州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州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州行政辖区内使用国有资金,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财务决算。

第五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经济法规、标准定额和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规范全州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查处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负责全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和造价工程师及概预算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认证管理。

(四)负责全州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和技术鉴定。

(五)负责全州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招投标底、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审查监督及备案管理。

第六条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制定的建设工程经济法规、标准定额和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规范本县市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查处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负责县市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和技术鉴定。

(四)负责县市辖区内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招投标底、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监督审查及备案管理。

二、审查备案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备案管理,备案范围为政府性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国有股份制企业投资项目。私营和个体企业投资不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审查和备案管理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实行分级管理。

(一)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州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州属建设工程和县市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审查监督和备案管理。

(二)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市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造价审查监督和备案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在工程实施招标、签定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必须由专职造价工程师签字或者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审核。并严格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概、预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违反国家规定提高和压低建设造价。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有关设计标准和工程概、预算造价。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州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结合市场材料价格编制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严禁提高和降低国家规定的定额及取费标准,高估冒算。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开展造价咨询业务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收费标准。在编制招标投标文件、审核工程概算、预算、结算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实行资质、资格证书注册管理制度。

(一)州外凡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甲、乙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证书的造价咨询单位,到本州开展造价咨询业务的,必须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经审验合格同意后,方可在全州范围内开展造价咨询业务。

(二)取得丙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证书的造价咨询单位,只能在所在市、县辖区内,开展造价咨询业务。

(三)造价咨询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资质核定范围规定开展造价咨询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核定的营业范围编制审核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发包方式的工程造价申报备案管理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图预算招标,经评标、中标签订施工包干合同价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二)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经评标、中标签订施工单价合同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三)招标工程在施工中,如发生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和单价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另行申报备案。

第十六条 不实行招标投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承包双方按国家、省、州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在施工承发包合同中订立工程造价结算办法进行结算,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竣工结算的申报备案管理规定如下:

(一)施工承包商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二)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施工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结算后,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由建设单位专职造价工程师签字或者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予以答复。

(三)建设发包方与施工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建设发包方与施工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无异议时,按隶属关系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经备案审查后,建设单位方可作为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全州各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设置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工程造价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三、责任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查备案的,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违反国家规定提高和压低建设造价。给国家和单位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建议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和降低有关设计标准,工程概、预算造价的。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于该 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承包商不严格按照国家、省、州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擅自提高和降低国家规定的定额及取费标准,高估冒算,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于该工程合同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招标投标文件、审核工程概算、预算、结算时,不按照国家和省、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规定和办法执行的。或不按照资质核定范围规定开展造价咨询业务的。按《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具体相关问题由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单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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