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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疫情防控是正事!不传谣,不信谣!

浏览量:4524   作者:  日期:2021/4/5

近日,有市民接到陌生电话,对方称“你被排查接触过新冠确诊患者,要对你进行详细信息登记,请提供你的所有信息”,还有的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名为“超市、外卖人员”的电话号码,实际上是医护人员的号码;瑞丽方舱医院动工中……这些举动都给瑞丽的防疫工作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在此,小编提醒:疫情当前,全州上下广大领导干部、职工和群众正众志成城、全力以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非常时期请保持理性、冷静,做好防护的同时,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打击,绝不姑息。一切信息以官方公布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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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目前瑞丽市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追踪和排查,但是在追踪排查过程中,不要求群众提供银行卡卡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请广大市民做好甄别,如有疑虑可拨打热线0692-4115836或拨打110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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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链接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隐瞒病情、密切接触史、与疫情防控相关行程的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疫情我们的正确做法是          

1做好自身防护,做疫情防控的行动者。

疫情防控,我们每一个人都责无旁贷。我们必须全民动员,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之前,科学安排生活起居,外出自觉佩戴医用口罩,尽量不聚会,不聚集,少移动,勤洗手,常通风,并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沟通交流,最大限度降低感染风险。

2正确认识疫情,做网络正能量的传播者。

传播网络正能量,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始终与党委、政府一条心,及时、广泛传播官方渠道发布的权威信息和科普知识,加大网络正能量宣传,配合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疫情。

3保持良好心态,做抵制不实信息的落实者。

疫情事关千家万户的健康安全,大家内心焦虑、渴求信息是人之常情,但封路、封村等各种不实信息和网络谣言也随之四起。因此,更要保持良好心态,仔细辨别、理智分析,不随意传播非官方渠道发布的疫情相关信息,及时举报网络虚假有害信息,自觉抵制、批驳网络上涉及疫情不科学、不文明言论,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请广大市民朋友不信谣、不传谣、造谣,团结一致与病毒作斗争。相信我们一定会战胜疫情




文章来源:德宏政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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