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2021年度森林高火险期有关事项通告
自2021年3月1日起,全市进入森林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瑞丽市2021年度森林高火险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
防火区(管制区):全市辖区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林缘,以及天然草原和人工。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林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内和林缘100米范围内从事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吸烟、野炊、生火取暖、火把照明、儿童玩火等非生产性用火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内和林缘100米范围内从事烧田埂、烧地埂、炼山造林、烧灰积肥、烧山放牧、烧秸秆等一切野外生产性用火活动(因疫情特殊,各疫情防控点用火除外);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内和林缘100米范围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作业等其他一切易引发火灾的活动;
(四)自然保护区、城市面山、重点防火区域一律实行封山管理,森林旅游景区(森林公园)全面实施禁火管理;
(五)在林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规定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六)痴、聋、呆、哑、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应当加强监护,严防引发森林火灾。 三、市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市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业单位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站(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实名登记,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宣传,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实行“四个一律”和“五项责任”。“四个一律”即凡违反野外禁火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从重从快处罚;违反野外禁火规定的公职人员除经济处罚外,一律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巡山护林(管护)员一律解除聘用合同;防范及扑救措施不力引发森林火灾的有关责任人一律追责。“五项责任”即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区失火,当事人和林权所有人负责;团队游客失火,游客和导游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教师共同负责;乘客失火,乘客和驾驶员负责;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失火,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
五、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野外违规用火、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报告;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的行为应当予以举报。
森林草原防灭火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瑞丽市人民政府
梁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度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全县2021年度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全县从2021年3月1日起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至4月30日结束。
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草原区,林区、草原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草原区及其林缘、草原缘100米范围内从事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吸烟、野炊、生火取暖、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儿童玩火等非生产性用火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草原区及其林缘、草原缘100米范围内从事烧蔗地、烧田埂、烧地埂、炼山造林、烧灰积肥、烧山放牧、烧秸秆等一切野外生产性用火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草原区及其林缘、草原缘100米范围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作业等其他一切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自然保护区、城市面山、重点防火区域一律实行封山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五)在林区、草原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森林草原防火相关规定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或野外违规用火,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报告。由熟悉山情、林情并有扑火经验的指挥员,就近组织力量扑救,把森林草原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严禁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上山扑火;严禁未经培训的领导直接指挥扑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无扑火经验的干部群众直接扑打明火,严禁林区群众自发上山扑火。
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严格按照“三线”“四个责任人”的规定强化责任,明确分工,全面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联防联控机制;动员号召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加大森林草原防火的宣传力度,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做到“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要进一步建立火险隐患排查机制、问责机制、加强督查,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做到严防死守。因失职、渎职、瞒报、谎报、迟报、责任落实不到位、火源管控不严格、组织不得力、扑救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森林火灾、人员伤亡事故的,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实行党政同责。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梁河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文章来源:德宏团结报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