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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浏览量:61518   作者:  日期:2020/7/7

德政规〔2020〕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德宏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被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加强我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改革发展和自贸试验区建设要求,州政府办公室与州司法局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对德宏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截止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5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德宏州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德宏州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德宏州有关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等有关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德政发〔2004〕305号)

二、《德宏州珠宝玉石饰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

三、《德宏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一发布规定》(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8号)

四、《德宏州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1号)

五、《德宏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德宏州人民政府第57号公告)

六、《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社会保障基金反欺诈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6〕11号)

七、《德宏州粮油加工骨干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德宏州政府办公室公告第1号)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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