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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量:40912   作者:  日期:2020/4/8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德宏州委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德发〔2018〕19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州战略的意见》(德政发〔2016〕149号)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特色农产品等9个领域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19〕63号)精神,引导、激励全州各行各业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建立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综合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进一步增强我州经济综合竞争力,助力德宏经济发展目标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建设。州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州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修改

编制了《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相关规定,现将予以上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公示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22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对所公示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反馈至德宏州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州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赵健良 杨红梅

联系电话:0692-2214923,传真:2122056

邮箱:dhzzlk@163.com

附件:《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表彰我州在质量管理和经营效益方面成绩突出的优秀组织和个人,树立质量先进典型,引导和激励全州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我州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宗旨,以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全州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 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是州政府授予在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的最高奖项。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包括组织奖和个人奖2个奖项。

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每届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授奖名额各不超过3个。若没有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上述奖项可以空缺。

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6年。已获得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报,获奖组织和个人再次申请并获奖的,授予奖杯和证书,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四条 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遵循申报自愿、评审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择优。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州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组织和个人积极申报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德宏州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州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德宏州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州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强州办)负责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

强州办负责建立健全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制度。

强州办负责制定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管理规定等,向社会公开发布,并适时进行修订。

第八条 州和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和质量工作机构、行业协会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和本行业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动员、推荐工作。

第九条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展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用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及群众意见。

第三章 申报受理

 第十条 申报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基础工作扎实,实施先进科学的质量工程方法,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居州内同行业前列;

(三)无不良诚信记录,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获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下条件:

(一)在本州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按照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等重大投诉或违法记录;

(四)近3年内国家、省级和州级产品监督抽查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七)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三条 强州办在每届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开始之前向社会发布通告,明确告知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按照评审规范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有关证明性材料报送推荐机构。

第十五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或组织申报德宏人民政府质量奖。

第十六条 各推荐组织收到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后,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报送强州办。

第十七条 强州办按照申报时限要求,对推荐组织上报的申报材料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初审意见。

第四章  评选表彰

 第十八条 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价准则》(DB53/T 409)、《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指南》(DB53/T 41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九条 为保证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行业主管部门可按行业类别制订和发布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条 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组织初步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强州办按照行业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对予以受理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和综合评分,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根据提出名单,由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结果报告报强州办。

第二十二条 强州办根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提交德宏州实施品牌和质量强州战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表决形成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通过公示的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经州政府审定批准后,以德宏州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组织和个人,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德宏人民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

第二十四条 德宏州人民政府对获得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质量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实验室建设投入和卓越绩效模式、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评审员、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 申报组织和个人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一经查实由强州办提请德宏人民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和奖补资金,向社会及有关部门通报,取消其2届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强州办提请德宏州人民政府撤销其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及有关部门通报,被撤销奖项的组织自撤销之日起2届内不得申报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国家、省级、州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承担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强州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获奖组织和个人使用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牌、标志对外宣传时,可以在获奖企业广告宣传中使用,同时应当注明证书编号、获奖年份,但不得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标注。

第三十条 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奖牌、奖杯、标志由德宏州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被撤销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继续使用

伪造、冒用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标志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 州及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和质量工作机构、行业协会负责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典型经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宣传、推广。

第三十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 建立获奖组织及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三十 由州级财政安排经费保障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及培育工作。

第七章

第三十 本办法由强州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地相应的质量奖规定。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日止德宏州人民政府于2011年10月31日印发的 《德宏州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德政发【2011】275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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