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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10条措施激励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

浏览量:7865   作者:  日期:2020/3/19

关于全面落实激励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10条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守岗位、日夜值守,英勇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激励广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不畏艰险、勇往直前、担当作为,保障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10 条措施:

一、对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临时工作补助

各州、市要采取措施,关心关爱参加疫情防控的村(社区)“两委”成员、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等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临时工作补助。计发时限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内。工作时间当日累计,超过(含)4 小时的按照1 天计算,补助标准每人100 元;4 小时以内的,按照0.5 天计算,补助标准每人50 元。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

二、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

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依法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有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规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

三、改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

各地要按照规定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改善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落实属地原则,强化社区防控工作物资保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合理配发口罩、防护服、消毒水、非接触式体温计等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组织开展面向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医疗卫生知识、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其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能力。

四、切实为城乡社区工作者减负减压

严肃查处疫情防控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制止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除党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向社区摊派工作任务,确因疫情防控工作特殊需要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除因社区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其他证明。进一步充实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力量,抽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下沉支援社区疫情防控一线,组织和发挥好社区服务机构、志愿者作用。招募一批具有医学、心理健康、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的志愿者协助开展卫生防疫、心理疏导、救助救护等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工作。加快构建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支撑体系,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防控工作效能,减轻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压力。各地可结合本地社区防控工作实际,自愿选择使用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开发、应用、维护应坚持公益属性,鼓励疫情防控期间不向使用者收取费用。社区防控信息化产品(服务)中涉及非公益性服务的,应向使用者明确提示。

五、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

各州、市要协调安排好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就餐、休息场所等生活保障。在保证社区防控人员力量的前提下,合理调度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防止带病上岗。疫情结束后,要及时安排健康体检和心理减压;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休假疗养。

六、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关爱慰问

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感染新冠肺炎、因公受伤、突发疾病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因公死亡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家属的走访慰问工作。加大对在疫情防控一线牺牲干部的抚恤救助力度,在落实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理赔的基础上,由州、市为家属安排不少于5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最大限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奋战一线、无法照顾家庭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要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对其家属给予更多帮助关爱。

七、强化一线考察激励

注重在疫情防控一线考察识别城乡社区工作者,对表现突出的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在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经受住考验、表现优秀的村(社区)后备力量和青年人才,优先纳入村(社区)“两委”换届推荐人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城乡社区工作者按照程序及时报请国家有关部委追授“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按照《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6 号)有关规定,做好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情形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落实抚恤优待待遇。获得表彰奖励以及被评定为烈士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子女,在入学升学、参军入伍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八、选树一批先进典型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报道在社区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感人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的正确舆论导向和良好社会氛围。疫情结束后,依托“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宣传推选活动,发现、选树和宣传一批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推动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凝聚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强大合力。

九、严厉打击侵害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人身安全违法行为

把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的人身安全作为开展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基本前提,对侵犯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惩治,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十、推出一线容错机制

加大容错纠错、澄清保护力度,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对为防止疫情蔓延,勇于担当、果断决策、及时处置,但存在程序瑕疵或出现一定失误,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按照程序予以容错免责,坚决为敢干事、敢担当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撑腰鼓劲。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受到不实信访举报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及时予以澄清,消除负面影响,并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好上述政策措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有效的举措,切实关心关爱全省城乡社区工作者,为守严守牢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社区防线提供有力保障。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和督查,确保各项关心关爱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落实好关心关爱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政策措施,组织、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有关政策措施和资金保障落实工作。

如各地已出台有关政策,按照从高从优的原则调整执行。

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 年3 月17 日


文章来源:德宏政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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