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方位排查登记和掌握零售药店购药的发热、咳嗽人员相关信息,保障全州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月31日,德宏州市场监管局发出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在全州零售药店销售发热、咳嗽等药品实行登记报告制度。
通知要求如下
一、全州零售药店要切实做好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的信息登记工作(登记报告内容见附件),并主动按照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属县市疫情防控办。
二、各零售药店要向购药人员做好耐心细致宣传解释工作,对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暂不销售上述药品。
三、各县市市场监管局疫情日报联络人员负责每日辖区内零售药店相关信息收集上报工作,按照疫情报告程序上报县市疫情防控办及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将文件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零售药店,并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报告的零售药店要及时约谈、责令改正,涉嫌违法违规的要依法进行查处,确保信息登记完整准确。
文章来源:德宏州市场监管局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