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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22193   作者:  日期:2019/3/25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34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加快项目落地,结合德宏州城乡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审查程序

(一)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不再审查,由各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自行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二)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小于30亩、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三)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大于30亩小于100亩、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并将办理后的规划许可资料报送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大于100亩、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和州级重点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按程序报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规划方案按照州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并将办理后的规划许可资料报送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监督指导

(一)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各县市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职能,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理流程,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开工建设。

(二)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对各县市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方式对项目审批办理过程和报送的规划材料进行抽查,对违规办理规划许可的县市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5

(此件公开发布)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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