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下午,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批准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标志着我州自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的首部程序法诞生。
《立法条例》共分五章五十三条,从立法准备、立法程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等方面作了规定。《立法条例》明确我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根据自治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并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条例》于2019年1月15日经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此次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由州人大常委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规文本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番跃平在出席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期间,带领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相关人员旁听省人大常委会对《立法条例》的审查并回答询问。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条例是规范地方立法的基础性、程序性法规。《立法条例》公布实施后,将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州民族立法、地方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提高立法科学化水平。
文章来源:德宏团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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