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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发〔2018〕27号_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36069   作者:  日期:2019/3/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46号)精神,提升我州对外开放水平,加大利用外资工作力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德宏州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下设立德宏州外资工作领导小组

 长:王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尚正宠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哲铭   州商务局局长            

    州招商合作局局长 

 员:罗宏榆   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工管委综合办主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

段生平   州财政局党组书记

向光泽   州统计局局长

马向红   州工商局局长

罗本祥   州外汇管理局局长              

    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局长  

李永海   州商务局副局长

陈茂永   芒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瑞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岳早扎   陇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定刚   盈江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陈绍攀   梁河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杨仕勇   瑞丽姐告边境贸易区管委主任

杨顺昌   畹町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主任             

喊 沙   瑞丽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全州利用外资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落实,研究确定全州利用外资工作主要任务、政策措施,跟踪重大外资项目建设进度,协调处理利用外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查、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哲铭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州商务局、州招商合作局、州工商局、州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德宏州税务局等部门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二、提高外资工作意识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外资工作,建立健全引进外资工作机制,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收集筛选一批优质项目,做好项目策划、包装和储备,充分利用国内外有关展洽会、博览会、推介会和民族节庆活动,有针对性地实施走出去招商引资工作,围绕主导产业开展精准招商,集中引进投资强度大、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强、发展后劲足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落户德宏。

(二)充分发挥外企高管、海外德宏人和友好人士等多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国际国内知名招商机构合作,利用各类商协会、企业和中介机构,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政企联动、合作共建等多种形式引进优质外资项目,实现引进外资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进一步拓展利用外资渠道。

(州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用好用活外资准入政策

(三)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全面提升德宏开放水平。

(四)认真落实国家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持续推进服务业开放,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开放的外资准入政策。

(五)各级、各部门不得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设置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条件。

(州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州农业局、人行德宏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外资营商环境

(六)进一步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推广政策及《云南省进一步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云政发〔201757);全面推行企业设立单一窗口”“六个一审批制度、政务网上受理、多证合一等便利化措施。

(七)全面梳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经营中的审批及备案事项,压缩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八)认真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全面实行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

(九)优化外资企业管理服务平台,全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加大商务、市场监管、税务、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数据共享力度,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运营的全程跟踪服务和监管。

(州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外资项目用地保障

(十)建立重大外资项目储备库,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用地。

(十一)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原则和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实施标准地供应,归并和简化政府审批事项,确保外资企业投资项目落地更加快捷顺畅。

(十二)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照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按照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三者之和的,应按照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鼓励工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

(十三)新建项目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新增工业用地,对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存量房产转产新办文化创意、科研、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及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十四)对外商投资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并可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照划拨方式共用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十五)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 (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所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给予重点保障。

(十六)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按照不动产登记单元划分原则申请办理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可凭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州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降低生产要素和物流成本

(十八)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学用工,通过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满足灵活用工需求。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推进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商签工作,切实履行已签署社会保障协定的条约义务,依据协定内容维护外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免除企业和员工对协定约定社会保险险种的双重缴费义务。

(十九)积极贯彻国家、省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物流成本的有关政策,支持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产业企业进行适当物流补助,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

(二十)加强口岸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国际物流、保税物流、第三方物流、快递物流、冷链物流,建设和发展多式联运枢纽。

(二十一)加大对我州“6+2”产业等重点领域外商投资项目生产要素的支持力度,降低用电成本,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

(州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交通运输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国家级开发区提升工程

(二十二)支持瑞丽开发开放试验区、姐告边境贸易区、瑞丽边合区、畹町边合区(以下统称国家级开发区)稳妥高效用好有关权限,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创新探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

(二十三)进一步提升国家级开发区项目承载能力和国际化水平。有关县市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国家级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予以倾斜支持。在国家级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门、团队等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

(二十四)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建立健全与长三角、珠三角园区间的双向协作引资机制,研究制定成本分担和利益分享、人才交流合作、产业转移协作等方面的措施。

(二十五)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外资参与国家级开发区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通过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等方式,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国家级开发区有关项目。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

(二十六)进一步建立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统计、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对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主导产业培育、营商环境打造、重大项目招商、实际利用外资、重点项目推进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国家级开发区,给予相应的激励扶持。

(二十七)研究探索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外商投资管理权限,支持开展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在营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十八)统筹中央、省有关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制定有关政策,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建设。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区内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州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州科技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人才引进机制

(二十九)贯彻落实省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结合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三十)贯彻落实人才引进评价标准政策,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评审认定给予购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对其医疗就诊、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加强指导,对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开展政策培训。

(三十一)认真执行《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为持R字签证并在我州工作的外国人才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州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科技局、州外事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三十二)严格兑现向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跟踪问效。

(三十三)打造一流的招商引资人才队伍,制定投资促进资金支持政策,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

(三十四)强化对州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州招商合作局设立德宏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健全重大外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和重点外资企业服务机制,定期召开重点外资企业座谈会,协调解决外商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

(三十五)全面落实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定期开展涉企收费情况督查。

(三十六)贯彻落实国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关政策,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出台针对外资企业新技术、新材料的快速审查、确权、维权服务措施。针对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鼓励外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鼓励外资企业进行技术成果转化。

(三十七)鼓励外资企业投向实体经济、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研发中心、现代农业和跨境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和中缅经济走廊建设。

(州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州科技局、州司法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三十八)各级各部门要把促进外资增长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任务,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保障机制,实行外资重大项目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实施重大项目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全程跟踪服务。

(三十九)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外资工作领导机构,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或方案;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措施。

(四十)本实施意见由州商务局牵头实施,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政策措施宣传到企业,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每年11底前报送州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工作落实情况于12月底前报送)。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181214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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