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德宏州享受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德宏州享受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 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暂行)
为切实加快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发挥引擎和辐射带动作用,全面实施好《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产业发展规划(2013年-2022年)》,进一步加快产业发展、增强发展动力,打造试验区升级版。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在试验区规划范围内新设立(登记)注册的母公司(集团公司),并且在试验区范围外州内县市所设立的分支机构(金融保险业、铁路运输企业、云南省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符合实行非独立核算,由母公司统一核算、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可以享受试验区政策。母公司(集团公司)纳入州级企业管理。
第二条 母公司(集团公司)在试验区范围外的州内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按以下管理规定执行:
(一)分支机构所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由母公司(集团公司)汇总核算向德宏州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纳入州本级财政收入,并由母公司(集团公司)向德宏州税务部门报送有关数据报表。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州本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补助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县市财政,具体办法由州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母公司(集团公司)在试验区规划范围外的德宏州内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产值及有关数据由母公司(集团公司)向其所在县市统计部门上报,同时单列出所在县市分支机构的产值及有关数据,由州级统计部门返还给所在县市统计部门,实现考核的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税务局、州统计局负责解释。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