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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委为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定40条规矩

浏览量:6864   作者:李 艳  日期:2019/2/14

    州委近日印发《德宏州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给全州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行为定了40条规矩。

    《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在各种社交场合、公共场合中要严守“十禁止”政治纪律规矩、“十自律”廉洁自律规矩、“十谨慎”品德作风规矩和“十提倡”遵循社会公序良俗规矩。

    “禁止拉帮结派搞‘小圈子’‘拜码头’‘搭天线’,编织‘关系网’,或搞官商勾结‘傍大款’……”《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各种社交场合、公共场合中,要严守“十禁止”政治纪律规矩,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不触“底线”,不碰“红线”。

    “不得有酗酒、滋事、酒驾等不注意公众形象的行为,不得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各种社交场合、公共场合中,要严格遵守“十自律”廉洁自律规矩,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管好家人和身边工作人员。

    “谨慎参加各种宴请,到歌舞厅、美容院等消费娱乐;谨慎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各种社交场合、公共场合中,要仔细甄别,把握“十谨慎”品德作风规矩,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廉洁修身,谨言慎行,依规依纪依法参与各类社会活动。

    “提倡带头坚持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模范遵守社会公序良俗;提倡倡导高尚的生活情趣,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各种社交场合、公共场合中,要笃行“十提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办法》适用于我州在职省管、州管领导干部和其他相应职级层次的公职人员。《办法》指出,通过组织监督、单位监督、联合监督、群众监督、家庭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八小时之外”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同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发生的一般性、苗头性问题,由各级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按照干管权限进行约谈或诫勉,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纪的,依据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典型案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文章来源:德宏团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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