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芒市委、芒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芒发﹝2018﹞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乡镇、街道、农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更好地了解掌握《实施意见》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总体部署,这是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及《中共德宏州委、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计划生育改革发展的思路、目标、原则、主要任务和措施,是贯彻落实五中全会精神、指导“十三五”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省、州《意见》精神,不断推进新形势下芒市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探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使计划生育成为惠及亿万家庭的甜蜜事业,结合我市实际 印发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深入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确保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芒市篇章提供更加坚实和持久的动力。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 2.法治引领。充分发挥立法对完善生育政策和服务管理改革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法治水平。 3.创新发展。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行政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 4.统筹推进。坚持“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注重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做到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与服务管理改革同步推进、配套政策措施同步制定,着力解决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构建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初步形成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全面提高计划生育治理能力;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作有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力争实现生育水平适度、出生人口性别比好转、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降低,初步形成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调控机制和治理体系。
三、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严格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扎实推进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认真做好宣传引导、政策衔接、生育服务、母婴保健等工作,引导和鼓励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按政策生育。继续组织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以内容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适宜进村入户的宣传载体,广泛组织新闻宣传、社会宣传和群众性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二)加快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农场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社区)卫生计生工作人员代为办理,领取《生育服务证》。完善生育登记服务机制,以生育登记及发放《生育服务证》积极引导群众有序生育、优生优育。卫生计生部门要围绕生育相关的婚、孕、产、育及避孕节育开展全程优质服务。将生育登记服务作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基础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落实,禁止在生育登记服务中收费或搭车收费,禁止设置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改进再生育等情形承诺制度。依托国家、省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确保生育登记服务全面落实,逐步实现计划生育事项网上办理,为群众现场登记、网上登记或委托登记提供便利。
(三)建立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和人口变动登记调查,提高计划生育统计台账质量,夯实人口信息统计基础。加强婚姻、家庭、出生、迁移、死亡实际变动情况的适时登记工作,定期全面分析人口发展态势,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积极依托国家、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提高我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人口健康信息库的准确率,加快推进卫生计生、公安、民政、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
(四)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发展改革、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财政、扶贫、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妇联等相关部门单位既要做好应对当前全面两孩政策生育势能释放准备工作,又要提前谋划中长期应对策略,保障公共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规划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女职工比例较大的卫生计生、教育等行业既要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也要提早规划,统筹调剂,合理安排资源,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加快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优先推进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规范化管理,扩大服务规模,改善服务条件;调整和落实教育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增加学前和义务教育学位及教师编制。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服务机构,加快提升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加快妇幼健康能力建设。加快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完善服务体系,推动妇幼健康服务信息化。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坚持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现人人享有生殖健康服务作为工作重心,切实加强卫生计生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健康保健等工作。医疗卫生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机构在选优招聘、设岗招考等引进人才时,优先考虑产科、儿科、妇幼保健及医技人才。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加强高龄产妇和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等高危人群转案管理,做好孕产妇风险管控,确保母婴安全,力保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州下达水平以内。
(六)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按照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要求,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加强流动人口统计和动态监测,推进网上信息核查和共享,做好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生育登记和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力争到2020年实现全市跨县流动半年以上人口网上登记率和核查率达到90%以上。市财政按照常住人口数和负担筹措拨付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经费,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按常住人口要求,落实好流动人口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等6类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随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领域和项目拓展,同步落实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积极开展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示范点工作,发挥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提高流动人口家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融合和谐发展。极探索建立留守妇女、儿童、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七)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等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条件的继续实行国家、省和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待政策,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予以保障。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等方面给予优惠。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各项奖励扶助优待政策。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优待政策,收回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开展走访慰问、就医绿色通道、健康服务,精神慰藉和社会关切活动,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住院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临终关怀等健康养老服务。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引导群众树立性别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的观念,加强劳动执法监督,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市、乡两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更好地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
四、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是建立强有力的统筹决策调控工作机制。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政策完善和工作落实。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好组织保障、目标管理、综合治理、机构队伍、经费投入等重大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创造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环境。二是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省、州、市《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建立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适应的综合评估制度。将计划生育目标考核考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内容,严格兑现奖惩。对目标任务完成不好、工作出现滑坡的乡镇和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三是加大对计划生育的投入保障力度。要加大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生殖健康服务、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及经常性工作等经费落实。建立村计划生育宣传员、流动人口协管员、村民小组服务员报酬动态增长机制,兑现好独生子女家庭、失独伤残家庭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一次性抚慰金及农村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严禁将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挂钩。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四是稳定和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稳定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在机构改革中,确保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稳定和加强市、乡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增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能力。乡镇(街道、农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农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有牌子,有办公场所,有2—5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确保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有机构负责、有必要人员承担,履行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能。每个村(居)民委员必须设置不低于1名的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原则上流动人口达2000人以上的乡镇,配置流动人口协管员,每个社区居委会至少配备1名的流动人口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由计划生育宣传员兼任;村(居)民小组应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由村妇女组长或居民小组长兼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五是加强对工作的督查检查。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改革任务,明确实施步骤。加强对各项改革措施的跟踪评估,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落实,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抽调组织、纪检监察、财政、人社、卫生计生人员组成督导组对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六是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严格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省、州、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相关配套文件。各单位要通过中心组学习、党校培训、专题讲座、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深入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大力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教育,主动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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