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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浏览量:11574   作者:  日期:2018/12/21

1、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女55周岁、男60周岁)、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以及采取各种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人员都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参保。单位职工以单位参保方式参保。

    2、缴费基数和缴费率: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个体缴费基数可以按社平工资的40%60%100%三个档次自愿选择,缴费率为20%;单位缴费基数在社平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工资低于60%60%缴纳,超过60%按实际工资缴纳,最多不能超过300%,缴费率为:单位19%,个人8%

3、记账方式:个体参保按缴费基数的20%缴费,按8%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参保按缴费基数的27%缴费,按8%记入个人账户。

4、提前支付: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死亡的或在退休前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个人账户可以全额支付给继承人或本人。

5、延长缴费:参保人员在201171日以前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5年,延缴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按个体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满15年办理退休。

6、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关系转移有几种类型,一是相同类型养老保险在同一统筹范围内转移或跨统筹转移;二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之间转移;三是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转移。

7、退休规定: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且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可以审批退休;女年满50周岁在生产工勤岗位连续工作5年并以单位形式参保,可以申请退休;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满15年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8、养老金结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构成,1995101日以前参加工作参保缴费且认定了工龄的可以享受过渡性养老金,1995101日以后参加工作参保缴费的没有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的高低根据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基数、参保人员退休当年的上一年度全省社平工资确定,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根据退休当年的上一年度全省平均养老金的5%加发养老金,同一年度退休的人员独生子女加发养老金金额一样。

9、丧葬抚恤费计发:退休人员死亡后,办理了火化的,可以办理丧葬抚恤费。丧葬费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3个月计发,抚恤费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11个月计发,合计14个月,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一并退回继承人。

10、退休人员资格认证:从2018年开始,取消领取养老金资格集中认证,改为信息登记、手机APP、信息共享等多种方式进行资格认证。居住外地的退休人员到居住地社保机构进行资格认证,使用邮寄方式将认证信息表寄回社保部门。没有进行资格认证的将停放养老金。

11、服刑人员的处理:参保人员服刑的应当停止缴纳养老保险,服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可以申请退休,判处缓刑、拘役、社区矫正的,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服刑的停发养老金,判处缓刑、拘役、社区矫正的,可以享受养老金,但不参加历年调资。

文章来源:芒市社会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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