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委宣传部日前制定出台《德宏州乡镇宣传干部管理七条规定》,对乡镇(街道、农场)党委宣传委员、宣传干事和村(社)宣传员的选拔任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津贴发放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旨在进一步夯实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力量,切实抓好全州乡镇宣传干部队伍管理工作。
规定要求,各乡镇党委要选优配强乡镇宣传干部,县市委宣传部可以向县市委推荐宣传委员人选,由组织部门按程序进行选拔任用;宣传干事和宣传员的人选由乡镇党委提出建议,报县市委宣传部同意后任用。各县市委宣传部对宣传委员进行业务指导,乡镇党委对宣传委员的具体分工,需报县市委宣传部审核同意,确保宣传委员专岗专责;宣传委员应定期向县市委宣传部汇报工作,每季度不少于1次。
规定明确,每年县市安排给乡镇不少于5万元的宣传工作经费,宣传委员要督促落实到位,确保专款专用;宣传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的,将在各县市年度意识形态工作考评中扣分。要建立健全培训备案制度,各县市委宣传部对乡镇宣传干部实行有计划的集中培训,并全面覆盖。每年乡镇宣传干部至少集中轮训1次,每次集中轮训不少于5天。
规定指出,要按照《德宏州强化乡镇宣传委员工作职责的指导意见》《德宏州乡镇宣传委员工作考核办法》,对宣传委员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并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宣传委员补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比例发放,对在工作中有创新贡献的要进行奖励,实行末位追责制度,对连续两年考核成绩排末位的宣传委员,报县市党委对其岗位进行调整。公务员(干部)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按干管权限进行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考核为“不称职”的,宣传委员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降职使用,宣传干事和宣传员由乡镇党委免去其职务。
文章来源:德宏团结报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