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以下24家事业单位已撤销不按条例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申请,1家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已过期,25家事业单位《事业法人证书》认定废止失效,现予公告。
[附件: 公告证书作废]
德宏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8年6月22日
文章来源:州编办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