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

德宏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

浏览量:28246   作者:  日期:2017/12/1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州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州、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德宏、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州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二章  党委主要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一)将法治建设纳入党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作为重大事项督促落实;

(二)党委常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听取1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党委领导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谋划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动、督促落实等职能作用;

(四)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法治创建活动,培育和选树法治建设先进典型。

第六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一)健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体制机制,县以上党委建立党内法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专门机构承担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有关工作,配齐配强党内法规工作力量;

(二)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推动党员干部学用党内法规制度常态化,加强监督检查问责,保证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到位;

(三)健全党内法规和党委文件起草、审核、备案和清理工作机制。

第七条 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一)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及党委工作规则、党委常委会会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保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二)有效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决策、政策制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三)严格执行党委文件、重大决策合法合规审查制度,签发党内法规和党委重要文件。

第八条 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一)党委常委会会议每年听取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其依法依章程履职中的重大问题;

(二)党委常委会会议定期研究地方立法工作,重要立法工作亲自过问,重要立法项目亲自推进,重大立法问题亲自协调;

(三)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强化监督检查,推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严格依法办事;

(四)维护司法权威,健全党委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制度建设,预防和查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行为。

第九条 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

(一)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内容,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二)选好配强立法、执法、司法和党委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领导班子,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

(三)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等法治专门队伍和律师、公证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队伍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法律服务的能力水平。

第十条 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州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一)制定实施全民法治宣传教育中长期规划,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二)健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等制度,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水平;

(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建设一体推进,推动法治文化与民族文化、宗教文化融合发展。

第三章  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

第十一条 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一)对法治政府建设作出规划部署,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和阶段性工作任务;

(二)每年召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1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四)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五)加强法治建设工作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评估制度;

(二)有效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行政决策、政府立法、制度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中的积极作用;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机制;

(四)依法依规及时公开政府信息,落实依申请公开制度,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第十三条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严格执行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二)落实政府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完善行政审批制度;

(三)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一)加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的监督考核,及时查处、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

(二)健全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体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建立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制度,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在化解行政争议、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能力和办案质量;

(四)定期安排部署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到位。

第十五条 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一)健全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出庭参加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达到规定要求;

(二)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及时履行以行政机关为诉讼主体的民事、行政案件生效裁判、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 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一)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学习、执法能力培训和资格考核制度;

(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指导和经费保障;

(三)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强化“谁主管谁普法”责任,确保普法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章  督查考核

第十七条 上级党委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每年至少1次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第十八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内容,每年第一季度内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以及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年度综合考评指标体系,上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对法治建设年度综合考评排名末位的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上级党委应当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及我州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二十二条  全州各级党的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监察委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委依法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单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芒市勇罕街3号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0692-12345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92-2121382
邮箱:zwgkb522@163.com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1700690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00002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