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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盈江瑞丽江水资源保护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16951   作者:  日期:2017/5/23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盈江瑞丽江

水资源保护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州大盈江、瑞丽江(以下简称两江)的开发利用也不断加大,受水电站调蓄、采砂、森林植被破坏等因素的影响,两江河床快速下切、水量不断减少,直接影响到了两江流域范围内群众的生产生活,为进一步加强两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一级)的水资源保护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两江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对两江水资源保护,实现两江流域森林覆盖率有明显提高、森林水土涵养能力有明显提升,河道水量有明显增加,水质有明显改善,群众满意率有明显提高。

二、工作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两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制定符合县市实际的水资源保护实施方案,明确主要治理河流及范围。州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两江流域湿地保护、天然林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利用、退耕还林和植树造林工作;州水利部门主要负责督促指导整顿和规范河砂开采;州农业部门主要负责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州住建部门主要负责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州水文部门主要负责水质、水量的监测;州环保部门主要负责水质的监测和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州宣传部门主要负责两江保护宣传工作。

三、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大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

1﹒加强水土涵养林的管护。进一步划定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区,在重要河流源头、饮用水源地等区域科学合理划定尽可能大的水源保护区,明确保护范围,实行最严格的封山育林制度。同时,通过采取退耕还林、人工造林等方式,逐步恢复两江流域的生态植被,提高森林涵养水源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林业局)

2﹒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完善湿地管理体制,有针对性的加强两江湿地保护和建设,加强治理退化湿地,禁止开垦占用和随意改变自然湿地用途。(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林业局)

3﹒涉及饮用水源地保护的,严格按照《德宏州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环境保护局)

(二)大力整顿和规范河砂开采

1﹒各县市要严格执行政府批复的《河道采砂规划》,严管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鱼类洄游产卵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生态功能脆弱区、水质水文监测断面、道路桥梁保护范围内等保护区域开采河砂。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积极探索河砂资源开采权出让模式。采砂业主要按照五定(定点、定时、定量、定船、定功率)要求开展采砂作业,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采砂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惩治力度,坚决杜绝私挖乱采现象再次发生,确保河道行洪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灌溉用水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水利局、州国土资源局)

2﹒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变专项整治为常规化管理,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工作大格局,加强对重点河段、重要区域和重要时段河道采砂的监管和巡察,对河道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水利局)

(三)着力加强水电站监管

1﹒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656号),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逐步整合流域内的小水电站。(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州环境保护局)

2﹒严格执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德政发〔201475号),健全完善流域内电力企业生态最小流量监管和惩处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水利局、州环境保护局、德宏供电局)

(四)加强水质、水量的监测监察

1﹒加大监测资金投入,优化完善监测点位,保障两江监测断面的覆盖面。对水质主要指标异常的,要找准原因和源头,明确责任主体,提出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环境保护局、州水文局)

2﹒各县市水利、环保、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河道采砂、畜禽养殖、重点排污单位及其排污口按照有关部门规划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水利局、州环境保护局、州农业局)

(五)严格控制工业污染

1﹒各县市要严格控制两江及其主要支流(一级)沿岸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以河岸为界线,向陆地延伸500范围内,禁止建设新、改、扩建化工、电镀、造纸、水泥、印染、皮革、涉重金属等高能耗、高排放项目,新建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发展改革委)

2﹒各县市工业企业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并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重点排污企业应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环保局)

3﹒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工业园区规划要求,按期建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纳污管网,并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注重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1﹒严格遵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大力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各县市及乡镇(街道)应推进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鼓励、扶持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严控流域生猪等畜禽养殖污染。(责任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州农业局、州环境保护局)

2﹒积极倡导、大力发展有机、生态农业,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组织推广使用有机复合肥及高效、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推行人畜粪便、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减少对土壤、水体的污染和破坏,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引导科学的水产养殖方式,降低水产养殖对水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农业局、州环境保护局)

(七)全力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

1﹒各县市要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对现有污水收集管网的维护,不断提高运营效益。(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2﹒各县市应推广农村清洁工程中的先进做法,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标准,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科学有效的垃圾处理模式,建设完善的环卫设施,设立乡镇(街道)环卫机构,落实乡村保洁员队伍,制定长效管理机制。距县城20公里范围内的各乡镇(街道)环卫机构要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并密闭就近运至县市垃圾处理场处置,各县市要加强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州环境保护局)

3﹒各县市及乡镇(街道)要实行河道卫生保洁分段管理制、河长制等制度,加强河道卫生保洁的日常管理,严厉查处向河道倾倒工业废弃物、垃圾,在河岸乱搭乱建等行为,保护河道及两岸清洁。(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州直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地方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两江流域环境状况。州林业部门负责两江域流内森林采伐、植被修复等情况;州水文部门负责监测断面水质、水量监测结果;州水部门负责两江域流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单位、位置、数量等进行排查登记,并督促指导县市对河道采砂进行整治;州环保部门负责两江流域内重点排污单位排污情况及其检查结果;州农业部门负责两江流域内禁养区养殖情况;州住建部门负责两江沿河垃圾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两江流域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水利局、州农业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水文局、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2﹒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两江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培养全民保护环境意识,新闻媒体要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在全社会形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德宏传媒集团)

(九)严厉惩治环境违法行为

1﹒建立健全两江流域案件移送、联合整治、交叉执法等联动机制,重点加强对两江流域电站、沿岸硅厂、涉重金属等企业的监管,对直排、偷排、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的最高上限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州检察院、州环境保护局)

2﹒年度森林覆盖率、流域监测断面水质、水量监测结果与上年度相比有明显改善的,州人民政府将给予通报表扬,年底县市考评成绩给予适当加分,森林覆盖率、水质、水量监测结果与上年度相比没有明显变化的不进行奖惩,森林覆盖率、水质、河道水量监测结果与上年度相比明显降低、变差、变小的,州人民政府对该县市实行涉水项目区域限批一票否决等处罚,并同时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责任单位:州林业局、州水利局)

3﹒涉及各级各部门违法违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管不力等行为,按《德宏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办发〔201649号)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州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两江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州水利局。召集人可根据两江环境状况变化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两江及其主要支流(一级)保护规划内项目准入前初步审查,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助推两江保护工作。

(二)各县市要编制两江及其主要支流(一级)的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红线。两江及其主要支流(一级)保护规划要与国土、住建、发改、环保、旅游等规划结合起来,做到多规合一,高水平、高质量编制两江流域保护规划。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应将两江保护资金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并统筹发改、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新农办等部门政策资金,专项用于流域保护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积极谋划、编报两江保护项目,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各县市每年安排部分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逐步提高生态林补偿标准,探索、建立两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五)两江流域乡镇(街道)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监督辖区内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农村生活垃圾、水库水质、河道采砂等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两江保护具体工作。

(六)各县市制定两江保护工作考评办法,将两江保护工作纳入年终考评,构建生态环境保护考评激励机制。

 

附件:大盈江、瑞丽江主要一级支流一览表

  [附件: 德政发〔2017〕26号_附件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1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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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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