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全省科技创新大会及省委九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根据《德宏州“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和《中共德宏州委、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德宏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决定》精神,特制定德宏州实施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实施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的重要意义
实施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建设创新型德宏的重大部署,对提高县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实现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为省科技厅州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及国家科技项目培育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德宏州通过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的组织实施,引导地方党委、政府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落实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和资金投入,实现创新资源的优化集成。
(二)发挥龙头企业的主体作用。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的组织实施立足于县域优势和特色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通过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发展壮大区域优势和特色产业。
(三)突出科技链对产业链的支撑。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的组织实施着眼于提升产业发展层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通过对产前、产中、产后的科技支撑和引领,增强产业发展的竞争力。
(四)促进产学研结合有效机制的形成。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的组织实施要强化科技工作的对外开放、合作与交流,通过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人才、技术等优势,增强产业发展的科技支撑。
三、资金来源及项目管理
(一)从2017年开始,德宏州每年设立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专项资金80万元,并纳入州级财政预算。
(二)专项资金设在州科技局科协,以科技项目形式安排,项目评审后经请示州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由州科技局科协承担,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科技经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使用。
四、项目选题及组织要求
(一)项目应符合《德宏州“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和《中共德宏州委、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德宏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决定》涉及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等相关内容。
(二)项目应反映地方党委和政府确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发展重点和重大科技需求,具有鲜明的地方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项目组织实施能够有效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财政增收,企业增效,农民致富。
(三)项目应突出自主创新,在知识产权明晰的基础上,确定产前、产中、产后的创新点和突破点,通过项目组织实施开发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的新产品,争取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四)项目组织应体现体制机制创新,有利于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区域自主创新综合能力的提升。
(五)项目应具备较好的前期基础和条件,重点突出、目标明确、特色鲜明,预期成果的产业化潜力及经济社会效益大。
(六)项目应不与已经列入国家、省、州相关科技计划,并作为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的项目重复。
(七)每年实施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项目2项,采取贷款贴息或风险补偿的方式给予支持,每个项目财政科技经费支持不超过40万元,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五、项目申报条件
(一)县市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工作,将“‘一把手’科技工程”纳入议事日程,明确负责领导,落实责任单位,形成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科技主管部门具体协调和推动的工作机制。
(二)项目对产业发展示范带动性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能够促进地方财政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项目以企业作为承担主体,有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作为技术支撑,形成产学研结合的组织形式。项目承担主体企业和参加企业有较强的产业化规模(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和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是盈利企业,并且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必须签定具有法律效应的合作协议,合作各方的责、权、利必需明确具体,清晰无误。
六、项目管理流程
(一)项目申报
1.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常年申报,由县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向州人民政府推荐申报。
2.德宏州成立 “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科技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项目立项
1.“办公室”在受理县市推报的“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项目后,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具体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反馈“领导小组”。同时,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
2.“办公室”负责综合初审意见和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的综合建议,向分管科技工作的政府领导汇报后,报请“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及审定。
3.“领导小组”办公会审定项目的结果,由“办公室”负责反馈,发出立项或者不予立项的通知。同意立项项目,统一纳入科技计划下达。
(三)项目管理
1.“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科技局)作为委托方、项目承担单位作为受托方、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作为保证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任务书,同时报送科技计划项目廉政合同书。
2.“办公室”负责联系、指导和监督项目的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
3.项目承担单位每年12月20日之前向“办公室”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办公室”负责形成综合总结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并作为县市“党政一把手”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4.项目完成后,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项目组织验收。
附件:德宏州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德宏州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德宏州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技计划执行效果和绩效目标。根据《德宏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及科技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管理实施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应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专家等的咨询、参谋和服务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德宏州人民政府立项扶持的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德宏州成立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州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科技局、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科技局,牵头负责项目的组织策划、实施、监督管理、评审论证、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负责项目在本县市内的总体组织协调和落实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负责向州人民政府推报“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项目。
第六条 州财政局负责落实“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的及时拨付;负责项目财务经费的监督管理;协同州科技局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成果推广、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州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征集本领域(行业)的技术需求,参与项目评审论证、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协调推进本领域(行业)相关技术成果的推广。
第八条 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负责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进行初审;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及时到位;负责向县市党委、政府“一把手”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德宏州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项目管理的基层责任主体。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自筹资金;项目立项后,按照项目任务书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组织与申报
第十条 县市党委和政府将“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项目纳入议事日程,明确负责领导,落实责任单位,形成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科技主管部门具体协调和推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德宏州“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和《中共德宏州委、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德宏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决定》涉及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反映地方党委和政府确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发展重点和重大科技需求,具有鲜明的地方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项目组织实施能够有效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财政增收、企业增效、农民致富;
(二)项目应突出自主创新,在知识产权明晰的基础上,确定产前、产中、产后的创新点和突破点,通过项目组织实施开发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的新产品,争取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三)项目的组织实施应体现体制机制创新,有利于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优质种业基地等相关认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四)项目的组织实施有利于企业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平台,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区域自主创新综合能力的提升;
(五)项目应具备较好的前期基础和条件,重点突出、目标明确、特色鲜明,预期成果的产业化潜力及经济社会效益大;
(六)项目应不与已经列入国家、省、州相关科技计划,并作为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的项目重复;
(七)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以企业为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德宏州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并登记纳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相关研究条件和良好信誉度;
(三)项目自筹经费落实,具备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市场前景好,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必须签定具有法律效应的合作协议,合作各方的责、权、利必须明确具体,清晰无误。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县市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围绕本领域(行业)急需解决的重大科技需求,按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相关附件(企业资质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等);
第十六条 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经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向州人民政府推报。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受理县市推报的“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项目。“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实地核查,核查通过后,提出具体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反馈“领导小组”。同时,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
(一)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项目评审专家组由相关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5~7人的单数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1~2名,专家组形成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
(二)“办公室”负责综合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项目初审意见和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的综合建议,向州政府领导汇报后,报请“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及审定;
(三)“领导小组”办公会审定项目的结果,由“办公室”负责反馈,发出立项或者不予立项的通知,并对外公示立项情况;
(四)对立项项目,“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同时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廉政合同书。
第十八条 德宏州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项目将作为省科技厅州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项目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培育项目,并作为申报州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项目的基本条件。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项目任务书甲方为州科技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县市科技局。
(一)甲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商请财政部门拨付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乙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自筹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4.接受甲方、丙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5.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登记等职责。
(三)丙方的职责是:
1.督促乙方组织实施项目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2.协助甲方协调项目执行的有关问题;
3.协助甲方对到期项目进行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办公室”审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向州政府领导汇报, “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及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项目任务书或订立补充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一条 德宏州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和组织中期检查评估。
第二十二条 在研德宏州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和12月20日前,向“办公室”提交半年度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财政资助经费应及时退回。
第二十四条 获得立项扶持的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五有四落实”要求抓好项目的管理,即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明确的科技发展规划、有研发平台和研发团队、有完善的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有形成稳定的科技研发投入增长机制、有明显的标识标牌;同时确保项目落实、经费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
第六章 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办公室”申请验收。
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四)相关附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县市“党政‘一把手’科技工程”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经“办公室”审查通过后,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5~9人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或会议验收,财务验收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办公室”发给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九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超过项目任务书原定完成时间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三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在此后3年内不得申报省、州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成效,特别是知识产权目标进行追踪问效。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办公室”负责将已验收(或终止)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验收证书;
(三)其他验收材料。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宏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